付款方式
採用信用證付款的結算方式時,買家是根據買賣契約填寫開證申請書並向開證銀行交納信用證保證金(由銀行,即開證行根據各企業的經營情況確定其信用度,再根據信用度來確定企業須繳納保證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業繳的保證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於所要開的信用證金額)或提供其他保證後,請開證銀行開具信用證。信用證是開給賣方的,以賣方為受益人,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契約以外的一項約定。賣家在付運期之前把按照契約要求的貨物付運出去,然後取得一套單證,其中包括最重要的已裝船提單(B/L),而且其中的數量、日期及表面狀況與買賣契約是一致的,即可前往信用證指定的銀行(議付行)申請結匯。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即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然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實際上是從原來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多餘的款再還給買家)。
結算費用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