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二)自治區成立特級教師評審組,負責特級教師評審推薦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特級教師的主管部門。 (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重視特級教師的示範指導作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特級教師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模範帶頭作用,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財政部頒發的《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教人〔1993〕38號)精神,結合形勢的發展和我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設立的一種既具有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榮譽稱號。特級教師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是基礎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幹力量。

第二章 特 級 教 師 評 選

第三條 評選範圍
在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評選的重點是在普通中國小、農村中等職業學校教學一線工作的教師。
第四條 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有良好的師德,為人師表,敬業愛崗,教書育人。
2.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遵循教育規律,關注全體學生,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和諧發展,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方面成為本地區的楷模。
3.精通業務,嚴謹治學,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課堂教學(實訓)形成特色,效果特別顯著,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全國全區技能比賽獲得獎項;或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導中等職業畢業生就業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取得顯著成績;或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並在教學研究、教學改革、教材建設中成績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當地教育界享有聲望。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5.擔任中學高級教師或中專高級講師職務3年(含)以上,擔任國小高級教師職務或幼稚園高級教師職務5年(含)以上。
6.近10年來至少獲得地市級(含)以上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授予的優秀教師等教育教學先進稱號或教育教學單項獎勵1次,或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優秀教師等教育教學先進稱號或教育教學單項獎勵2次。
7.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完成規定的學分,並能熟練地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開展課堂教學和教學實驗等教學活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每2年必須有2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承擔過縣級(含)以上教師培訓任務,在培訓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8.在縣城以上(含縣城)工作的城鎮中國小教師,任高級教師以來要有到農村學校或基礎薄弱學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經歷,並在支教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9.校級領導(正副校長、正副書記)除符合上述條件外,本專業教學至少還應每學年完成1個班的教學任務,且教育教學和管理成績突出。
(二)破格條件
為促進人才成長,對於貢獻突出、符合以上特級教師的其他評選條件,但尚未取得高級教師職務的中青年教師,取得以下獎勵之一者,可破格列為推薦對象:
1.榮獲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
2.榮獲全國模範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或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先進個人稱號。
第五條 組織領導
堅持民眾民主推薦、專家評審與領導審定相結合,增加評選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堅持標準、確保質量、嚴格把關、寧缺毋濫。
(一)自治區教育廳、人事廳、財政廳組成自治區特級教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區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制定有關政策及審定特級教師人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評選的具體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特級教師評選推薦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市、縣(市、區)特級教師的評選推薦工作。
(二)自治區成立特級教師評審組,負責特級教師評審推薦工作。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特級教師評審小組,負責評審推薦工作。各級評審組織由相應的教育、人事、財政部門的領導,特級教師和對中國小教育教學、中等職業教育有研究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學校管理的部門領導不得超過評審組總人數的百分之十。被推薦人應獲得達到或超過評審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六條 評選程式
(一)學校在組織全體教師充分醞釀提名的基礎上,向縣(市、區)級評審機構上報推薦人選名單,縣(市、區)級評審機構在學校提名推薦的基礎上,採取座談和個人談話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經認真考核,確定推薦人選名單,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市級評審機構評審。
(二)市級評審機構通過組織聽課等方式,對被推薦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並在廣泛聽取基層意見的基礎上評審,按分配的指標確定推薦人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自治區評審機構。
(三)區直、中直有關單位所屬學校民主推薦人選,按以上程式與要求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委託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市級推薦的程式和要求,對被推薦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評審覆核後,按分配的指標確定推薦人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自治區特級教師評審機構。
(四)自治區特級教師評審機構經初審後組織答辯,確定正式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報教育部備案。
(五)申報特級教師人員,應向評審組織提交以下材料:
1.廣西壯族自治區特級教師申報表一式3份及電子版本1份。
2.代表本人業務水平的論文、論著、成果2~5件以及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證明、獲獎證明材料等複印件裝訂成冊。附上2寸標準照片1張(背面需註明工作單位及姓名)。
擔任正副校長職務的,還應提交校長崗位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學水平的優秀教案2~3件及專家評審意見表。
4.本人的述職匯報材料及組織鑑定表。
5.有關在農村學校或基礎薄弱學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註:所任教或支教的學校必須是縣城以下學校,不含縣城學校。)
第七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工作每3年開展一次,在職特級教師總數控制在中國小教師總量的1.5‰以內。

第三章 特 級 教 師 管 理

第八條 特級教師職責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地履行教師職責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樹立正確的教育思想,積極更新教育觀念,在素質教育中作出表率。
(二)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上工作,不斷研究教育教學理論,堅持教育改革實驗,研究教育教學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和解決辦法,做教育教學實踐和科研的帶頭人。
(三)積極承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配的培養骨幹教師任務,在教學上發揮示範作用,帶動並指導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開展研究、改革和實驗工作,傳授教學藝術和教學經驗,做好“傳幫帶”工作。
(四)認真總結並推廣自己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方面的經驗和成果,著書立說,每年向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提交1篇以上教育科研論文。
(五)積極為教育教學工作相對薄弱的學校提供支持,完成自治區、市、縣(市、區)分配的支教任務。
(六)為發展本地區的教育事業甘於奉獻,自評上特級教師榮譽稱號起,繼續在原送評學校所在縣(市、區)服務5年以上。
第九條 特級教師待遇
特級教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受特級教師津貼。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可根據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提高特級教師待遇。
不斷提高特級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注意發揮特級教師的影響作用。但是,特級教師一般不宜兼任過多社會職務,以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條 學校和行政部門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特級教師的主管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特級教師的巨觀管理,制定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組織特級教師評審以及組織全區性特級教師有關活動,督促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特級教師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學校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特級教師的具體管理工作。
(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特級教師檔案,每3年對在職的特級教師履行職責情況進行一次考查,對考查不合格者,予以誡勉,幫助其及時改正。學校對特級教師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業務考績檔案。
特級教師的考核結果每3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特級教師承擔國家、自治區一級的研究課題,鼓勵和支持特級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科學研究,資助特級教師著書立說。
(四)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特級教師聯繫制度,不定期召開特級教師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教育教學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學校管理以及特級教師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見,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作用。
(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重視特級教師的示範指導作用。組織特級教師到各地講學、介紹經驗、上示範課,利用報刊雜誌網站等,開闢特級教師園地,推廣特級教師的先進經驗、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學風格,通過新聞媒介宣傳特級教師的先進事跡,增強特級教師的光榮感、使命感,激勵廣大教師。
(六)加強與區外特級教師的合作交流,組織特級教師考察團到國內外考察、學習,及時掌握教育教學的新動向,學習先進教育思想和經驗。
第十一條 建立特級教師繼續學習制度
組建特級教師協會,設立特級教師論壇,並通過組織學術講座、舉辦高級研修班、選送進修以及參觀考察等形式,為特級教師繼續學習創造條件,進一步提高特級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他們的科研能力,培養一批通曉現代教育理論,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先進的教育思想,掌握現代教育技術、教育方法,並在教育界有積極影響的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專家。
第十二條 建立特級教師學術休假制度
對承擔省級以上科研課題或有培養中青年教師任務的特級教師,每年應安排10至15天的學術假,以保證他們有時間集中精力進行教育教學研究和指導中青年教師。
第十三條 建立特級教師導師制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給特級教師下達培養中青年教師的任務。在縣(市、區)範圍內,每個特級教師應培養2至5名中青年骨幹教師。特級教師培養中青年教師的工作應計入教學工作量。
第十四條 特級教師達到退休年齡,可根據工作需要、健康狀況及個人意願,延聘或返聘他們繼續從事教育教學科研、編寫教學資料以及培養教師等工作。
第十五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經複查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
(一)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二)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者。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者。
(五)被撤銷教師資格者。
(六)未能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特級教師職責者。
(七)其他情形應予撤銷稱號者。
第十六條 特級教師調往外省或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作範圍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調離後其與特級教師稱號有關的待遇自行取消。
第十七條 被撤銷特級教師稱號者,其與特級教師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區外特級教師調進我區,經考核合格,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確認其特級教師資格,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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