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自成立之始,學會始終堅持民主辦會,建立健全學會組織機制,團結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會員從成立之初的234名發展到最多時近3000名。
廣西地質學會會員遍及廣西國土資源部門、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校,專家雲集,人才輩出,是廣西一支重要的科技力量,是廣西有影響的省級學會之一,多年來秉承學會宗旨,積極開展活動,特別是乘改革開放的春風,緊密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工作,努力改革創新學會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多次被上級部門嘉獎。
1992年全國先進學會(中國科協授予),1991年、1993年、1994年、1995年全國省級“學會之星”(中國科協學會部和《學會》雜誌社授予),1989年科普優秀先進集體(中國地質學會學會授予)、1997年先進集體(中國地質學會授予), 1988-1989年度、1990-1991年度、1992-1993年度、1994-1995年度、1996-1997年度、1998-1999年度自治區級先進學會(廣西區科協授予),堅持雙百方針,活躍學術氣氛,結合廣西地質特徵和生產科研實踐,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元性學術交流活動,為促進先進技術推廣和提高廣西地質科技水平做出了貢獻。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0年底,學會組織學術活動89次,參加人數6300多人次,交流論文1500多篇。其中自主舉辦的學術活動有廣西層控鉛鋅礦床討論會、廣西北海潿洲島海岸現代沉積特徵考察討論會、廣西首屆貴金屬礦床地質研討會、廣西首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研討會、廣西首屆非金屬礦產開發與利用研討會、廣西地學青年“希望之星”學術研討會等;協辦的國際學術會議和國內大型學術會議如國際錫礦地質討論會、環太平洋帶中國南部區域-成礦規律特徵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研討會、國際泥盆系及固體礦產與油氣學術討論會、全國岩溶礦床討論會、晚古生代地層古生物學術討論會、全國青年地質事業的未來研討會、全國第七屆旅遊地學研討會暨柳州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論證會等,在業界引起很大反響。利用學會這個平台,為廣大會員和地質科技工作者學習和交流先進技術服務,促進了我區地質科技水平的提高。
針對一些具體地質問題,學會還多次組織現場科學考察,解決了生產部門的實際問題。如兩廣首次前寒武紀地質現場調查、大王灘水庫溢洪道斷層地質考察、合山礦務局礦坑嚴重充水原因考察、桂平縣馬騮灘船閘水壩選址、繩索取蕊鑽探學術研討會、南寧市那隆鄉化石產地考察提出將化石產出層位由老第三紀改為第四紀、左江岩溶地層考察、岩灘水庫庫區內澇情況調查、高龍金礦擴大後備資源考察、平果鋁礦區尾礦處理及生活區塌陷考察等等。
邀請和接待包括國際地科聯主席在內的16個國家的100名地質學家來桂作訪問或做學術報告。邀請孫大中、程裕淇、陳毓川、劉寶珺、欒世偉等20多位知名地質學家到桂作專題學術報告,開闊了會員的視野。
為滿足社會各界需求,提供技術服務和科技諮詢。如組織專家學者到南寧市麒麟山風景區開展扶貧考察;組織專家學者為南寧市中級法院裁決武鳴造紙廠打井糾紛提供依據。
大力開展科普活動,學會還通過科普創作、舉辦科普報告會、地球日科普宣傳活動、青少年地學夏令營、地學知識競賽、參與科技活動周、科技集市、大手拉小手科技傳播活動向廣大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學知識。編著出版書籍《廣西珍奇》、《中國風景名勝薈萃》。
通過學會推薦,1人榮獲中國青年科技獎,4人榮獲廣西青年科技獎, 2人榮獲中國地質學會青年地質科技獎。在已舉行的四屆廣西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評比中榮獲一等獎2篇,二等獎21篇,三等獎74篇。
學會還定期出版《廣西地質學會會訊》,向會員傳播學會工作和科技訊息。廣西地質學會參與了廣西唯一的省級地質科技期刊《廣西地質》的創辦和編輯出版工作。
作為地質科技工作者之家,學會一直利用刊物這一媒體為會員和地質科技工作者服務,特別是在地質工作處在低潮期間,為了延續《廣西地質》的生命,更好地為會員和地質科技工作者服務,義不容辭接過主辦期刊的使命和重任,利用自身條件,想盡辦法繼續維繫它的生命和發揮其功能(直至2003年轉刊)。
學會章程
廣西地質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體團名稱:廣西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xi。
縮寫英文名稱:GSG。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廣西地質學會是由具有一定經驗和水平的廣西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地質學會的組成部分,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西廣大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地礦行業各單位和國土資源系統各單位,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精神,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質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地質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宣傳我國的地礦法律法規,為我國地質事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地質學會的指導,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單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學會辦事機構在黨、政方面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普及、推廣和交流地質科學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新經驗,推動可持續發展;
(二)開展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地質科技團體和專家的聯繫;
(三)編輯和出版本會主辦的學術會刊和學術資料,利用本會會刊和網站宣傳地質、礦業和國土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四)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評定等;
(五)開展廣西地質科技發展戰略和礦產勘查開發的有關政策、決策進行諮詢服務和為社會各界提供科技諮詢服務;
(六)幫助會員提高地質理論和技術水平,發現和推薦地質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地質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舉辦與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業務培訓;
(七)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地質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地質科技人員和有利於學會發展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從事地質勘查、礦業和國土資源工作的生產、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除應具備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地質勘查、科研、教育、管理領域內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個人;
2、獲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及以上地質科技人員,包括:現任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及職務、職稱者;碩士及碩士學位以上者;大專院校有關專業畢業生,從事實踐工作滿三年;中等專業學校有關專業畢業生,從事實踐工作滿五年,並有一定成績的地質工作者;
3、自學成才,具一定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能勝任相當於工程師職務的人員;
4、從事地質事業或與地質事業相關工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須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本會的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包括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五)向本學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總體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選舉或協商推舉產生,理事會現任理事為當然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和各項活動,並委派常設機構秘書處辦理,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各專業或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劃;
(十)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優秀人才,提出獎勵建議;
(十一)決定表彰和獎勵事項;
(十二)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三)理事可以連任,但一般不能超過三屆,隔屆可再任;
(十四)審議、決定本會其他重要工作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或有其他原因,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或民主協商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高學術成就,有突出貢獻的各學科專家和業務骨幹;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理事會對退下來的理事長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號,對退下來的常務理事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掛靠單位等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與本會有關的各類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包括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個人、團體、單位捐贈;
(三)掛靠單位、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科技諮詢、科學鑑定等活動及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全面、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由掛靠單位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其他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