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10)高等學校新生錄取名單必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核准、備案,並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印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 本省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由高等學校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 (8)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在高等學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時,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為規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證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確保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粵教考〔2008〕28號,下稱《調整方案》)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工作
1.高考報名工作按《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09〕23號)和《關於2010年普通高等院校高職班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辦法的通知》(粵招〔2009〕25號)執行。
2.考生報名確認工作結束後,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鑑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願表、體檢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訂的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並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電子檔案內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被高等學校錄取入學後學籍管理以及高等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註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
5.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並於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註冊。未註冊報到、未錄取的考生檔案於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廳《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0〕5號)規定執行。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採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4.省招生委員會委託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責協調各體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5.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6.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畫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畫,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分專業的生源計畫。凡在廣東進行保送生、非通用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以及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其計畫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0年招生總規模之內,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達給廣東省的招生計畫數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本科藝術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各高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時,必須註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並同時上報。
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畫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畫。各高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畫。
3.招收體育尖子及布點項目高水平運動員的院校在上報招生計畫時,需將招生的計畫、項目、標準(如考試等級及運動經歷)等一併上報,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範,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區、分校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聯繫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對專業的特殊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範。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6.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核准後,在4月初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在平台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畫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後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分文科(含音樂、美術)、理科(含體育)兩冊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8.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畫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委員會安排徵集志願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畫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執行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畫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10.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畫,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畫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並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四、考 試
1.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省統一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設定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外語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
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按照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分為文科類(含外語類,下同)專業、理科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音樂類專業和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分別如下:
文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體育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體育術科。
音樂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音樂術科。
美術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美術術科。
3.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的滿分值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的滿分值各為300分。考生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組成,滿分為750分。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4.2010年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六門學科。其中,文科類、音樂類、美術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理科類、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
5.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採用等級分,各科公布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5分以下不給等級。
6.外語類專業或涉外專業必須加考英語口語,其他專業是否加考英語口語由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確定。英語口語成績不計入高考總成績,僅作為外語類及對外語有特殊要求專業的錄取參考,由普通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自主確定錄取標準。考生自願選擇是否報考英語口語考試。
7.英語口語成績實行等級制,以A、B、C、D、E五個等級呈現。英語口語成績滿分為50分。考生考試成績獲得滿分值85%以上的為A級(即獲得42.5-50分),獲得滿分值75%-84%的為B級(即獲得37.5-42分),獲得滿分值60%-74%的為C級(即獲得30-37分),獲得滿分值45%-59%的為D級(即獲得22.5-29.5分),獲得滿分值44%以下的為E級(即獲得22分以下)。
8.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凡我省音樂術科、美術術科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本科專業、以及音樂教育、美術教育專業和高職(專科)音樂、美術專業,均直接使用音樂術科、美術術科省統考考試成績;其他音樂、美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術科省統考考試成績,也可在省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由院校再行組織考試。
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經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和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其他高等學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准,方可組織術科單獨考試。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的有關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術科考試成績只適用於本校或本專業。
9.高等職業院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行“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3”為語文、數學、英語三科,“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考試並頒發的“廣東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證書”。
10.“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科滿分值為150分,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作為考生錄取的資格。
11.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招生辦公室委託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順利進行。各高等學校、普通中學應按要求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試卷評判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對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實現科學管理,確保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自覺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12.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統計、合成並公布,由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過電話和網際網路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複查。答卷複查範圍為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13.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6月7、8日。
五、考風考紀
1.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防止、制止僱人代考和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及群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2.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保證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按照綜合整治的工作目標,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檔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加強巡考工作,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市、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要組織巡考人員配合省巡視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加強監考員隊伍建設,認真抓好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把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落實到每一個主考和監考員。要建立和健全獎懲制度,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質量高、敢於制止和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鬆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鬆懈、違紀作弊現象嚴重的考場,取消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資格。
4.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教育考生誠信考試;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揚正氣,打擊邪氣,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採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試室;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範和打擊有組織的團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作弊的行為;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並公布考試違紀作弊舉報電話,各考場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5.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作弊,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並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後,對違紀作弊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做出處理決定,並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市招生辦公室的處理決定進行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後,將違紀作弊考生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公布違紀作弊考生的處理結果。
6.省、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和各考場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的頭等大事來抓,切實做好試卷保密工作。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幹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定點考場的建設,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定標準》要求,加強考場的硬體和軟體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並做好電子監控系統與省教育考試院互聯互通工作,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
8.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9.省、市、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和各考場要強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術科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六、填報志願
1.2010年我省在文科類、理科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B類)院校實行平行志願。平行志願高校志願填報方式按照《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粵招〔2010〕3號)要求執行。
2.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專科院校(含文科、理科、體育、音樂、美術類)及第三批專科院校(含A、B類)暫不實行平行志願,志願填報按我省2009年填報志願及錄取模式進行。
3.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後,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考生所填志願信息確定上傳後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列印,考生當場簽字確認。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確認和由他人代為簽字確認所產生的後果負責。志願信息一經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4.2010年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的考生,填報志願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按規定填報相應層次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等學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學校志願無效。
報考普通高校文科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報考第一批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報考第三批專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
報考普通高校理科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報考第一批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報考第三批專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音樂類、美術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5.考生填報志願在高考成績及各批次錄取控制最低分數線公布後進行。具體填報時間、方式另文通知。
6.各批次高等學校錄取後,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錄取情況公布招生計畫缺額較大的高等學校(專業)的計畫缺額情況及補填志願要求,讓未被錄取的考生補填志願,組織相關高校進行第二次錄取。
7.嚴格按照考生志願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志願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願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等學校;凡錄取後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七、錄 取
1.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各類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招生的錄取工作。
2.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符契約批錄取資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投檔原則,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等學校,由高等學校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處理其他遺留問題。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高等學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核准備案,對高等學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複議。高等學校必須認真對待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複議,對不合理落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予糾正,如不糾正,考生提出質疑或抗訴,高等學校必須進行解釋和妥善處理。對民眾來信來訪,高等學校應認真、及時接待處理。
3.錄取期間,省招生委員會設立錄取紀檢組。錄取紀檢組要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察,加強反腐防腐教育,加強錄取紀律的監督,維護錄取期間的正常秩序,保證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須採取積極措施,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路及通訊線路建設,保障網路暢通。各高等學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業務工作的同志,負責本校與省招生辦公室的聯絡工作,錄取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
5.普通高等學校分四批進行錄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院校劃定A、B兩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分別進行錄取。具體分批情況如下:
(1)提前批:需軍檢、面試、政審的軍事、公安、國防生、司法類普通專業及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飛行技術類文科、理科專業,華南師範大學的師範專業、華南農業大學的農林獸醫專業,各高校體育、音樂、美術類專業。其中本科層次的藝術院校(專業),除教育部批准的相關高校本科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和華南師範大學的藝術類師範專業在零批錄取外,其他高校的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在各校相應批次提前錄取。專科層次的院校或專業(含需軍檢的公安院校、需面試的特殊專業以及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在第二批本科錄取結束、第三批專科錄取開始前進行。
(2)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其他重點院校,以及經我省批准的參加第一批錄取的院校。
(3)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設立的獨立本科學院、民辦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參加A類院校錄取,獨立學院、民辦本科院校參加B類院校錄取。
(4)第三批:專科院校(或專業)。其中中央部屬、省屬本科高校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屬專科院校(含外省省屬專科院校)的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高職院校的師範類專科專業,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屬高職院校(經學校申請,省招生辦公室同意),參加A類院校錄取;獨立學院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專科高校(含市屬本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外高職院校、民辦專科院校(含獨立學院的專科專業)參加B類院校錄取。
高等職業院校招收“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生的錄取工作在第三批A類專科院校錄取前進行。
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1)在各層次、各類別高校錄取資格範圍內,省招生委員會依據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計畫,分別以文化課統考總分按一定比例劃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文化課統考總分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分別劃定A、B兩類院校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等學校可根據辦學水平、專業培養目標要求以及生源情況,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調整方案》規定的錄取資格必要條件範圍內,可自主制定本校具體的錄取規則,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照《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平行志願的高校,須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按規定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畫及投檔比例。未按時反饋投檔比例的,省招生辦公室按招生計畫數1:1比例投檔。
8.填報平行志願的考生,按投檔原則未能在第一院校志願組投檔,或投檔第一院校志願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一院校志願組其他院校志願,但可參加相應批次第二院校志願組的排序投檔。未能在第二院校志願組投檔,或投檔第二院校志願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二院校志願組其他院校志願,但可參加徵集志願錄取,或參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檔。
9.非平行志願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總投檔原則: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各院校的招生計畫總量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
(2)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畫,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畫,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省招生辦公室在文化總分和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願,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畫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畫數的40%的考生檔案,由院校擇優錄取。
教育部批准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定院校或專業(含音樂、美術),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其他高等學校的藝術類單考專業,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確定的術科考試合格考生名單(其中省統考涉及到的專業,考生術科統考成績須達到省統考術科資格線),根據考生志願順序,按我省藝術類文化分數線投檔,供院校擇優錄取。院校招生計畫按考生第一志願已投滿的,不再投後續志願。
(4)投檔順序:投檔實行兩次投檔。第一次投檔,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投第一志願考生。第二次投檔,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按補投第一志願,及第二志願、第三志願順序投檔,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第二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不再補檔,安排徵集志願。
(5)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校投檔原則:考試成績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60分(含60分)以上的考生優先按志願投檔。其他的考生,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後,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再投第二志願的考生檔案。
10.應屆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達不到相應批次高校錄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檔。普通高校不得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符合錄取要求的應屆畢業生。
11.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高分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高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必須通過教育部審核)的錄取原則和《調整方案》規定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並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校經核准後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組)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
(3)高等學校錄取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檔案要求和我省志願設定情況並結合本校實際,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組)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組)的考生。
(4)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因生源原因,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未能完成招生計畫,或由於專業生源不平衡,又無法專業調劑造成缺額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徵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徵集志願,進行二次錄取。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進行徵集志願。在徵集志願資格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組織生源,幫助院校完成招生任務。
(6)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
(7)高等學校退檔,必須註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複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並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8)由於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校應積極協同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9)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願合理並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10)高等學校新生錄取名單必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核准、備案,並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印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部委、外省高等學校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准並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印章後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省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由高等學校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
(11)被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擬錄取的本科層次考生,由省招生辦公室列印《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錄取確認表》,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須將錄取確認表連同考生錄取通知書一併寄給考生。考生憑錄取確認表和錄取通知書報到、註冊。
(12)被錄取的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緊急通知》{廣公(戶)字〔2003〕186號}有關規定辦理。
12.錄取照顧政策:
凡符合國家教育部、省招委會規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或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本、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③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⑤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省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5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個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供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①省委、省政府確定重點扶持的貧困縣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個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犧牲的軍人的子女、立一等功(個人,含一等功)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獲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20分投檔;立二等功(個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個人)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和獲市、縣(市、區)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10分投檔。
(6)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①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到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②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③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0〕32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①報考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②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廣東技術師範學院普通類的,單獨劃線錄取。③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④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於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8)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在高等學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時,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9)體育尖子加分政策按《關於做好2010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體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粵招〔2009〕26號)執行。
(10)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一等獎和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者,可免試進入省內高職院校相應專業就讀;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二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三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優秀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同等條件者,可由學校優先錄取。
除以上照顧政策規定外,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省招生辦公室投檔時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疊加)。
13.省招生辦公室通過電話及相關網站公布考生錄取情況。
14.為保證錄取場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學校必須在當批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任務,不得跨批錄取。各批次高等學校錄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錄取高等學校:7月6日—7月26日,其中部隊、公安院校錄取時間7月6日—7月10日,體育、音樂、美術類本科院校(專業)7月6日—7月26日;
(2)第一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7月10日—7月18日;
(3)第二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
A類院校7月19日—7月27日;
B類院校7月28日—8月5日;
(4)3+證書類院校:8月6日—8月9日;
(5)提前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8月3日—8月9日;
(6)第三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
A類院校8月10日—8月16日;
B類院校8月17日—8月23日;
以上各批次進、離場時間如有變動,由省招生辦公室另行通知。
15.已被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領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並在各高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交給各有關高等學校。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必須按規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檔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檔費。
各高等學校須在9月20日前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錄取系統進行退檔註銷,註銷名單加蓋院校公章寄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備案。高校必須認真核對註銷的考生名單,誤註銷的考生將不能參加當年的教育部學籍電子註冊。
八、招生工作紀律
1.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嚴格按照招生工作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2.招生工作中,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畫外學生”或委託“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畫”、“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九、附 則
1.單獨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民族傳統體育和運動訓練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另文規定。
2.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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