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工作
1.高考報名工作按《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09〕23號)和《關於2010年普通高等院校高職班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辦法的通知》(粵招〔2009〕25號)執行。2.考生報名確認工作結束後,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鑑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願表、體檢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訂的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並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電子檔案內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被高等學校錄取入學後學籍管理以及高等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註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
5.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並於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註冊。未註冊報到、未錄取的考生檔案於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廳《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0〕5號)規定執行。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採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4.省招生委員會委託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責協調各體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5.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6.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畫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畫,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分專業的生源計畫。凡在廣東進行保送生、非通用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以及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其計畫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0年招生總規模之內,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達給廣東省的招生計畫數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本科藝術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各高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時,必須註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並同時上報。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畫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畫。各高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畫。
3.招收體育尖子及布點項目高水平運動員的院校在上報招生計畫時,需將招生的計畫、項目、標準(如考試等級及運動經歷)等一併上報,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範,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區、分校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聯繫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對專業的特殊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範。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6.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核准後,在4月初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在平台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畫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後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分文科(含音樂、美術)、理科(含體育)兩冊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8.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畫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委員會安排徵集志願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畫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執行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畫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10.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畫,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畫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並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五、綜合素質評價
18.對參加高中新課改的應屆畢業生需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括品質與素養、學習與能力、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等六方面。綜合素質評價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寫實性評價+等第評價”的方式,評價過程公開,評價結果經考生所在學校公示後,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基本信息表》。其中審美與藝術、運動與健康、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四個方面採用等第評價,分A、P、E (分別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學習能力主要通過會考等第(A、B、C、E,即優、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19.對往屆生和未參加新課改的應屆生需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由考生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實的鑑定。鑑定內容須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0.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21.高校自主確定是否對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相關內容(如相應學科會考等第)提出具體要求,如有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六、考生電子檔案
2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23.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紙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學校應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4.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和綜合素質評價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25.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既往病史。26.省衛生廳、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具體體檢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衛生廳關於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執行。
27.各縣應成立招生體檢組,設立招生體檢站,具體負責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招生體檢站進行。主檢醫師須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且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市建立中心體檢組,負責對疑難問題的處理和複查;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28.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30.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發布前須經本校主要領導審查,並報省教育考試院會省教育廳高教處、計財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可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規定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 4月15日前完成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31.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在浙江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投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不得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2.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提供有關高校招生連結網址。
九、錄取
33.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34.分類分批劃定並公布分數線、分批填報志願、分批錄取。
(一)錄取批次
35.文理科錄取工作分三批進行,分別對應三個考試類別科目組。第一批為重點高校、“211”高校和經批准列入該批的本科高校專業,對應一類考試科目;
第二批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的本科專業,對應二類考試科目;
第三批為高職(專科)院校專業,對應三類考試科目。
36.提前錄取的學校按重點高校、一般本科高校、高職(專科)院校分別安排到各批提前錄取。
37.藝術類錄取分三批進行。
第一批為31所獨立設定的藝術類院校、清華等13所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其他專業校考和進入“211工程”建設院校及經批准列入該批錄取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第二批為專業省統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第三批為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
體育類錄取分本、專科(高職)兩批進行。
(二)分數線
38.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成績,分類分批按一定比例劃定並公布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按美術、廣電及其它類分別劃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39.第一次劃定文理科第一批、藝術和體育類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確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數線劃線比例;後續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照最接近確定比例的分數劃定。不劃組檔線。
(三)志願設定
40.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設定平行志願,各批的提前錄取院校為傳統志願。41.藝術類第一批為傳統志願,藝術類第二、三批和體育類的本、專科批均為平行志願。
42.根據平行志願錄取情況,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高校、專業,進行徵求志願。
43.對平行志願和徵求志願投檔錄取後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高校、專業,視情進行降分徵求志願。
44.各批平行志願(即平行一志願,下同)、徵求志願(即平行二志願,下同)以及降分徵求志願(即平行三志願,下同)均設定A、B、C 、D、E 五個高校志願(降分徵求志願另再增設院校服從志願);文理科每所高校均設6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志願;藝術、體育類每所高校均設3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志願。
45.文理科各批提前錄取院校設5個院校傳統志願和院校服從志願,藝術第一批設3個院校傳統志願,每所高校設3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志願。
(四)志願填報
46.志願實行網上填報,“浙江教育考試”網為唯一填報志願的網站,網址為:略。47.文理科第一批及第一批的提前錄取院校,藝術、體育類本科,高職單考單招的院校同時填報志願,網上填報時間為6月26日至6月27日。今年開始,網上志願填報後不再進行現場確認。
48.文理科第二批和藝術、體育類專科批同時填報志願,文理科第三批單獨填報,具體網上填報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
49.各批視情徵求志願與降分徵求志願的填報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
50.普通高校自主選拔合格考生及藝術特長合格生,須單獨於5月15日前到報名確認地招生考試機構填報志願,志願信息由省教育考試院反饋給有關高校確認。
51.已填報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院校志願但又放棄的考生,該批只能通過填報徵求志願參加錄取。
52.考生應熟悉網上填報志願有關規定,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獎貸學金等有關助學規定,參考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的招生計畫,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慎重選報學校、專業等志願。
凡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專科專業志願的考生,應充分考慮經濟承受能力。
53.平行志願、徵求志願和降分徵求志願網上填報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改動。因考生本人填報志願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指導工作。
網上填報志願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五)錄取
54.錄取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55.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56.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高校應按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的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對綜合素質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投檔要求的考生,由學校綜合評價、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對已投檔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由高校負責。
57.錄取工作於7月上旬開始。
58.平行志願投檔辦法。
首先根據科類及考試類別按考生總分(文化總分加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排序對考生所填報的平行志願從A院校到E院校的順序逐個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中一旦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文化總分排序,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單科順序排列:一類考試科目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自選模組;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自選模組。二類考試科目排序,剔除自選模組,其他科目排列與一類相同。三類考試科目文科為語文、數學、外語、技術;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技術。
同一學校並列名次的考生全部投檔。
各批平行志願及徵求志願分別實行一輪投檔。
對高校自主選拔、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考生,按有關政策規定,分別單獨提前投檔。
59.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式、規定時間,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教育部檔案規定代為預錄取,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60.高校在錄取新生時,要正確處理志願與分數的關係,正確對待平行志願及徵求志願的考生。
61.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62.肢體殘疾考生的錄取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殘疾考生錄取工作的規定執行。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
① 省賽區競賽
(a)全國高中數學聯賽;
(b)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
(c)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
(d)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
(e)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② 全國決賽
(a)中國數學奧林匹克;
(b)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
(c)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
(d)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e)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除“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外,在高中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獲前6名以及參加上述比賽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通過全省統一認定者;
除“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外,高中教育階段在其他全國性體育比賽中獲得前6名及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通過全省統一測試者。
6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中教育階段參加“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獲獎證者,按《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體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管理“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高考加分項目的通知》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010年1月6日(含)前,在“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中獲獎獲證,按第64條的相應要求通過認定或測試者(含去年已通過認定測試的今年應屆考生);
2010年1月6日後,獲一級運動員稱號,或參加亞太區無線電測向錦標賽、世界無線電測向錦標賽、世界航海模型錦標賽、世界體育大會等獲得前6名,參加全國中學生運動會獲得前3名,通過全省統一認定者;
2010年1月6日後,參加“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其他規定項目和賽事獲得規定名次,通過全省統一測試者。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67.根據省人大審議批准的《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對戶籍在景寧畲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9.經縣、市和省招生考試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和測試認定通過的符合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須分別在考生所在單位、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浙江教育考試”網公示。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執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政策加分工作逐級審核與公示的具體規定,審查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將加分值加入考生總分。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
同時符合上述各條中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體育項目的認定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會同省體育局進行,測試工作由省體育局會同省教育考試院組織進行;所有申請體育加分的考生均須參加認定測試,認定測試未通過的考生不予加分。
報考體育類專業考生不享受第64、65條加分政策。
70.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1.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申請政策加分,並在現場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時,向報名確認地招生考試機構提供加分項目的有關證件或材料。
考生提供加分證書或材料的最後截止時間為6月6日。此後獲得的證書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2.各批經徵求志願後仍未完成計畫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下10分以內,根據缺額計畫及生源情況,確定具體降分分值並進行降分徵求志願。其中各批提前錄取院校經各志願投檔錄取後仍未完成計畫的,可降10分投檔。藝術類專業根據錄取生源的實際情況,決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運輸、地質勘探、農林漁等畢業後工作、生活條件較艱苦的專業以及監獄管理類專業按其隸屬關係面向監獄、勞教單位招生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未完成招生計畫時,在各批提前錄取的,可降20分投檔;在各批平行志願錄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降分徵求志願。
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經徵求志願後仍未完成招生計畫時,在規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下降分範圍內(其中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為80分、專科為60分,民族班為40分),進行降分徵求志願。
74.對空軍飛行學員早期培訓基地班復檢合格而未被空軍飛行學院錄取的考生,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適當降分投檔,由當地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審查錄取。
75.農村社區醫生定向招生錄取工作按《浙江省衛生廳、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開展2010年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工作的通知》執行。
76.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77.高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高校公章後,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被錄取考生。
7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管理平台。省教育考試院於4月20日前審核確認後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單獨招生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79. 已被保送錄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錄取。復旦大學面向上海與我省試點自主選拔招生,須在6月25日前完成錄取工作。未納入統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須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復旦大學和香港各高校錄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錄取。
80.考生可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81.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在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82.為了保證新生質量,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進行複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由高校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83.考生紙質檔案由考生報名確認地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建並送省教育考試院集中寄發錄取高校;被高校錄取後不報到就讀的考生,須在9月20日前向報名確認地招生考試機構登記備案,其紙質檔案不再寄送錄取高校。
84.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85.錄取工作具體事宜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執行。
十、信息公開和誠信教育
8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分別公開考試招生相關信息,按規定做好公示工作。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及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徵求志願計畫;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87.保送生、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由學校、省教育考試院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分別審核公示;政策加分審核與公示具體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審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設區市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單位)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等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88.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和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階段的誠信教育。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9.考生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省教育考試院。對考生在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省教育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篡改其他考生報名信息和志願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員, 由公安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省教育考試院須將上述考生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90.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考試招生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考試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考試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91.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學,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二、附則
92.部分高等院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軍事院校(國防生)、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空軍(民航)飛行學院、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高職單考單招、高職自主招生、普通高校專升本和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具體招生辦法,分別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93.英語聽力、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考試按有關規定執行。
94.本實施意見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