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源學會

 廣東省電源學會成立於1993年。本會集中了廣東省工、商、教學、科研各界有關電源事業的代表和精英。現有會員100多人,團體會員40多個。

學會簡介

廣東省電源學會成立於1993年。本會集中了廣東省工、商、教學、科研各界有關電源事業的代表和精英。現有會員100多人,團體會員40多個。
廣東省電源學會始終堅持學會的宗旨,團結、聯合廣東電源界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出版學術刊物;組織網路宣傳,推介省內、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情況、產品和科研成果;開展行業調查、展覽、國內外考察活動;組織新產品、新技術轉讓和生產協作;組織技術交流會、研討會、培訓班、諮詢攻關服務、產品開發;並不斷加強學會自身的建設與發展。
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29號廣東工業大學1號樓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廣東省電源學會(GUANG DONG POWER SUPPLY SOCIETY, 縮寫GDPSS)
第二條 廣東省電源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向廣東省民政廳登記的地方性電源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聯繫本省廣大電源科技工作者的紐帶、積極與國內國際電源科技部門和個人共同探討研究電源科學、促進我國電源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之一。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組織我省電源科技人員為加強我省電源研製、生產、教學單位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提高
電源科學技術水平、促進電源工業發展、商貿發展;促進與全國電源界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東省科技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和檢查。受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廣州市環市東路729號大院1號樓
郵編:5100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電源科學技術交流,組織電源學術報告。
(二)電源技術(業務)培訓。
(三)電源工程設計與建造。
(四)諮詢服務。
(五)創辦電源技術信息刊物,開設電腦通訊網路,推介電源企事業信息和優良產品。
(六)組織電源科技成果或先進產品展覽。促進電源事業的發展。
(七)組織省內外電源企事業單位和人員參觀考察交流經驗,並為電源企事業單位的
商貿發展起橋樑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單附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自願提出申請,願意為電源科技作出努力和貢獻;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和尊守本會的規章制度;
(四)自覺繳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當然會員;
(六)個人會員基本條件還應有過去、現在從事電源工作或者從事電源學習兩年以上;
(七)團體會員基本條件還應有一定生產研究規模,產品信譽良好或有今後發展的具體計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入會須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須由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批准入會的會員由理事會區別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出版的刊物或網站推介科技論文、科研成果和產品;
(六)優先獲得本會的有關書刊資料、科教信息和服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
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的具體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
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其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所屬部、組辦的業務機構或辦事部門;
(七)決定副秘書長、業務機構或辦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儘量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對本會工作積極主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由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上級或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並負責傳達會議內容,貫徹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第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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