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

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發文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文 號:粵教語200314號發布日期:2003-5-20執行日期:2003-5-20

有關事項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努力實現2010年初步普及國語和漢字社會套用基本規範的目標,根據《教育部、國家語委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廳、省語委決定從今年起在我省逐步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目標是: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國語,漢字的社會套用“基本規範”。
國語初步普及,是要求做到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國語套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地使用國語。國語成為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語言和城鎮學校的校園語言,逐步成為全社會的主要工作用語和服務用語。特定崗位人員(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語水平逐步達到相應的等級標準,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漢字的社會套用基本規範,是指必須貫徹執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國家現行文字政策,使社會主要領域的用字元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要重點規範出版物用字、影視螢幕用字和計算機用字,堵源截流,標本兼治。黨政機關、學校帶頭使用規範漢字。公共場所的標牌、宣傳標語和廣告等,文字規範、字形完整。手書的招牌凡使用了繁體字的,必須在明顯的位置配放規範字標牌。

二、各類城市達標的時間要求

城市達標時間的總要求為2010年以前。鑒於我省城市的類型和條件不同,分三類城市三個階段達到規定的要求。一類城市指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的城區部分,要求在2003年基本完成評估工作;二類城市指地級市城區,要求在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評估工作;三類城市指縣級市城區、縣和一類、二類城市所轄縣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要求在200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評估工作。

三、評估的範圍、內容和標準、辦法

本著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可操作、有利於推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的原則,根據教育部、國家語委《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評估範圍主要是城區(不包括郊區),重點為黨政機關、各級各類學校、新聞單位和主要公共服務行業。評估的內容主要為《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教語用〔2000〕2號)規定的指標項。省教育廳、省語委決定,我省一類城市(廣州、深圳)的評估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語委印發的《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執行;二類城市評估執行《廣東省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三類城市評估標準由地級以上城市制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對所轄城市的語言文字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省教育廳、省語委將在適當時候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進行複查和驗收,並對地級市的評估進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充分認識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城市語言文字工作提上議事日程,納入城市兩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作為加強城市管理、樹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質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為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創造有利條件。
(二)黨委和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行業系統要積極配合支持,把語言文字規範化納入各部門、各行業系統的實際工作中,使之成為文明單位創建、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建立起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發揮部門的職能作用,統籌規劃。要根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性質、範圍,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措施,將評估標準、要求、指標落實到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明確職責和任務。要積極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充分調動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同時要緊緊抓住學校這個推普主陣地,推動我省城市語言文字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為實現2010年國語在全省基本普及,漢字的社會套用基本規範而努力。
(四)自發文之日起,各單位要運用多種形式,在管轄範圍內開展宣傳活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深入人心,增強幹部民眾“說國語,用規範字”的意識,加強檢查督促,努力創設優良的語言文字使用環境,引導廣大人民民眾樹立規範使用語言文字的意識和養成規範使用祖國語言文字的習慣。各有關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採取積極措施,鞏固已取得的成果。
(五)各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按規定時間自查後,可於當年10月份將自查情況寫成書面報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申請檢查驗收。
(六)檢查評估時間安排
1、2003年,廣州、深圳兩市開展自查自評,提出整改意見。2004年省教育廳、省語委組織評估驗收。
2、2005年以前,韶關、珠海、汕頭、佛山、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惠州、梅州等市要開展自查自評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2006年省組織抽查。條件較好的城市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3、2006年以前,中山、東莞、清遠、汕尾、河源、陽江、潮州、揭陽和雲浮等市要開展自查自評工作,2007年省組織抽查。
4、2008年底,所有縣級市要完成檢查評估工作。
附屬檔案:廣東省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略)
備註:
1、二類城市是指各地級市城區
2、國語成為教學語言是指師生在教學中使用國語;國語成為校園語言是指師生員工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使用國語。
3、特定崗位人員是指公共服務行業的廣播員、解說員、導遊員、話務員等。
4、廣告用字元合規定是指符合《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
5、街、巷牌符合標準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名 標牌 城鄉》(GB17733.1-1999)
6、三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城市制定。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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