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廣東省農業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定的,是廣東省政府主管全省農業工作的組成部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八)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依法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牧草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綜合協調省直涉農部門和中央駐粵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綜合辦理有關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
綜合協調省直和中直駐粵涉農單位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組織開展中央和省“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推進“三農”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和信息,總結推廣“三農”工作先進經驗。
(四)發展計畫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業結構調整。
(五)農村改革處。
研究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農村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金融保險制度和農林牧漁體制改革創新。
(六)新農村建設指導處。
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試點、示範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協調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八)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主要農產品價格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政策建議;承擔種植業統計有關工作,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九)交流合作處。
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農業企業境外投資、農業招商引資和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協調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園區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會展、洽談會、論壇等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工作;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範、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外來物種的管理;協調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一)種植業管理處(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相關生產建設項目;協調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工作;收集、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肥料、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發展節水農業工作;擬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農機引進、示範、推廣、培訓工作;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農機產品的試驗、鑑定和認證管理;協調農機推廣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機械化、農機事故統計;依法組織實施農機安全監理和質量監督,協調農機安全生產;承擔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
(十三)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處。
擬訂農村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與改革;協調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工作。
(十四)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檢查和督促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各專項預案;協調處置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組織實施農業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工作;協調市縣農業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及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財務與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協調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十七)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九)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老區建設辦公室)。
擬訂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革命老區建設工作;協調組織省直、中直駐粵單位定點扶貧工作、珠江三角洲對口幫扶山區和東部發達地區支持西部貧困地區的扶貧協作工作;承擔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省畜牧獸醫局。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種畜禽、牧草、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工作;承擔畜禽遺傳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184名(含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行政編制20名、省畜牧獸醫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主任)1名、副廳長6名(其中1名兼任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省畜牧獸醫局局長),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兼任省農業廳副廳長,不占省農業廳副廳長職數),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1名(含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2名、省畜牧獸醫局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總農藝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領導班子
廳長(主任)、黨組副書記:鄭偉儀省農業廳廳長、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副書記鄭偉儀同志,主持廳(辦)全面工作。
廳黨組書記、副廳長:陳家記
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陳家記同志。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蔡漢雄
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蔡漢雄同志。分管廳種植業管理處(省南亞熱帶作物辦)、省植保總站、省種子管理總站
副廳長:程萍
省農業廳副廳長程萍同志,分管廳科技教育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省農業幹部學校、省農村信息中心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副主任):陳祖煌
省農業廳副廳長(副主任)、黨組成員陳祖煌同志,分管綜合協調處、農村改革處、新農村建設指導處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顧幸偉
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顧幸偉同志,分管政策法規處、發展計畫處、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處、農業投資管理中心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鄭惠典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鄭惠典同志,主持省畜牧獸醫局全面工作,分管農業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全廳安全生產工作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兼扶貧辦主任):莫定偉
省農業廳副廳長兼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分管省扶貧工作。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農業廳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廳黨組成員:王力偉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農業廳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廳黨組成員王力偉同志。主持駐廳紀檢組工作,分管監察室。
廳黨組成員、總畜牧獸醫師:蔡樹淦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總畜牧獸醫師蔡樹淦同志,協助鄭惠典同志處理省畜牧獸醫局的日常工作,分管省畜牧獸醫局綜合處
廳黨組成員、巡視員:余儉娥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巡視員余儉娥同志,分管財務與審計處、廳機關服務中心、省農業環保與農村能源總站、省綠色食品辦公室
廳黨組成員、巡視員:劉金生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巡視員劉金生同志,分管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交流合作處、省農業展覽館和信訪工作
廳黨組成員、巡視員:林果先
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巡視員林果先同志,分管農機化管理辦公室(農機安全監管辦)、省農機鑑定站、省農機推廣站
廳副巡視員:潘雪芬
省農業廳副巡視員潘雪芬同志,協助程萍同志工作
廳副巡視員:陳華富
省農業廳副巡視員陳華富同志,協助林果先同志工作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農業廳紀檢組副廳級紀檢員、監察專員:冼少文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農業廳紀檢組副廳級紀檢員、監察專員冼少文同志,在紀檢組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廳副巡視員:陳正輝
省農業廳副巡視員陳正輝同志,協助陳祖煌同志工作
其他事項
原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2名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劃入省農業廳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廳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廳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廳編制了《廣東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廳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廳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廳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二)規章檔案。
(三)規劃計畫。
(四)業務工作。
(五)統計數據。
(六)人事管理。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委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廳編制了《廣東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廳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廳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廳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公開時限
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理中心),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可以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從本廳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下載,複製有效。《申請表》應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明確;若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廳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當場遞交,也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證件。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向本廳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向本廳提交書面申請。
本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簡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廳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本廳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本廳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廳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收費標準。
本廳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辦公室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廳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廳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廳投訴舉報(,辦公地址: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