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辦法

廣東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辦法

廣東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辦法--為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促進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第一條廣東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辦法--為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促進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獎勵的利益導向政策。

第三條 計畫生育獎勵對象為本省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下列人員:

(一)只生育(含收養、抱養,下同)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二)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三)婚後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獎勵對象,包括喪偶、離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獨生子女、無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條 計畫生育獎勵對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直至本人死亡為止。計畫生育獎勵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金標準,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計畫生育獎勵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擔。省財政對省扶貧開發重點縣承擔70%;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和江門等7個市,由當地政府承擔;對其他縣(市、區),省財政承擔50%。

各地自定提高計畫生育獎勵金標準的,提高資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決。

第六條 計畫生育獎勵金按月發放,具體申請、發放辦法由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會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在計畫生育獎勵金髮放期間內,獎勵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應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領取計畫生育獎勵金後又再生育、抱養、收養子女,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獎勵對象死亡的;

(四)被判處徒刑服刑期間的。

第八條 獎勵對象戶口在省內遷移的,按遷入地獎勵待遇執行。外省戶籍遷入我省的,從戶口遷入之日起,按本省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後四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計畫生育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計畫生育獎勵專項資金,健全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並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將本級應承擔的計畫生育獎勵金劃撥至指定代發單位。

第十條 計畫生育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截留。貪污、騙取、虛報、挪用、剋扣、截留財政撥給的計畫生育獎勵金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計畫生育獎勵金的監督、管理。各級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要專門設立計畫生育獎勵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有效防止獎勵對象弄虛作假。獎勵對象的資格認定要嚴格把關,通過公安部門提供戶籍證明、張榜公示等辦法,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 執行計畫生育獎勵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計畫生育獎勵資金籌集、落實不到位、不及時,發放獎勵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並阻礙工作開展的,對該單位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2日公布施行的《廣東省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純生二女結紮夫婦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原已辦理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享受原投保待遇。各地為獨生子女戶、純生二女結紮戶以及無子女戶實行的各項獎勵政策或不涉及省級資金投入的計畫生育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繼續施行,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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