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

《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經2011年8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十二屆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8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以汕府〔2011〕99號印發。《辦法》共20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汕頭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節育獎勵辦法(試行)》(汕府辦〔2005〕121號)予以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汕府〔2011〕9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業經2011年8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十二屆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促進全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廣東省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獎勵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農村居民(含漁民、鹽民):
(一)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已婚夫婦;
(二)純生二個女孩,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已婚夫婦;
(三)婚後未生育,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已婚夫婦。
前款規定的獎勵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及再婚人員。
第三條 享受獎勵的夫婦,從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直至女性55周歲(不含)、男性60周歲(不含)。該獎勵金不影響其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的人員的計畫生育獎勵,按照《廣東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獎勵金由市、區縣財政按6∶4的比例承擔。
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節育獎勵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健全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承擔的獎勵資金,每年分二次分別於6月底、12月底前劃撥至各區縣財政部門設立的節育獎勵金專戶。
第五條 市、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以下簡稱人口計生部門),鎮(街道)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計生辦)及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代發獎勵金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發金融機構)。
第七條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對象,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絕育證明、計畫生育服務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關證明的原件和復件印,免冠(1寸)近照3張,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申請表一式三份。
第八條 建立汕頭市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統計制度和獎勵金髮放登記制度。獎勵金具體發放辦法由市人口計生部門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制定。
第九條 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截留。
貪污、騙取、挪用、剋扣、截留財政撥給的獎勵金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獎勵金髮放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財政、人口計生部門對獎勵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督察和績效評估;審計部門依法對獎勵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
各區縣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並公布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民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獎勵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三條 在獎勵金髮放期間內,獎勵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未經批准擅自實施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
(二)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死亡的;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在境外定居的;
(五)自願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
獎勵對象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除取消其獎勵待遇外,責令全額退回已領取的獎勵金。
獎勵對象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獎勵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外市戶籍遷入我市的獎勵對象,從戶口遷入之月起,按本市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拒不按本辦法為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辦理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審查確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應在接到上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後5日內予以辦理。仍不按時辦理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獎勵金時,村(居)委會、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獎勵對象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後四周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落實獎勵政策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原《汕頭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節育獎勵辦法(試行)》(汕府辦〔2005〕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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