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信用社改革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改革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促進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辦法》、《省財政扶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農村信用社改革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按照《省財政扶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由省財政從2005年至2007年3年共安排的12億元資金,其中3億元用作農村信用社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9億元用於扶持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和鼓勵農村信用社壓降不良貸款。
第二章 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9億元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和壓降不良貸款扶持資金的使用。
(一)3.41億元用於增資擴股補貼。對廣東省粵東、粵西和粵北地區13個市共69家農村信用社(詳見《省財政扶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資金使用方案》)按增資擴股股金餘額的80%計付補貼資金。補貼對象為上述69家欠發達地區增資擴股困難聯社的入股社員。資格股和投資股每年分別按入股金額80%的2.25%和2.7%直接補貼給入股社員,共補貼3年。
(二)5.04億元用於獎勵壓降不良貸款,沖銷農村信用社歷年虧損掛賬。獎勵對象為粵東、粵西和粵北地區13個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區5個市部分困難聯社總計80家不良貸款壓降任務較重的農村信用社(詳見《省財政扶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不良貸款占比(以2002年末不良貸款占比為基數)每壓降1個百分點先撥付8萬元,待票據兌付後再撥付2萬元;票據置換後的不良貸款餘額(以2004年末不良貸款餘額為基數)每壓降1億元獎勵200萬元,每下降1個百分點再獎勵8萬元。
(三)超額完成省核定的增資擴股任務和壓降任務的,省不增加補貼和獎勵。對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5年第31期-11-
於部分聯社因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後,少擴股也可達到票據兌付條件的,仍視作完成增資擴股任務處理。省原計畫補貼社員的資金與實際補貼資金的差額,將等額轉增該市作為壓降不良貸款獎勵資金,用於沖銷農信社歷年掛賬虧損。
(四)機動資金統籌安排使用。9億元按上述方案安排後的剩餘資金,以及增資擴股補貼資金和鼓勵壓降不良貸款資金實際發放與計畫發放的差額,列作機動資金。
機動資金的使用由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3億元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的管理使用。扶持資金中的3億元轉入省級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其使用和管理按《省級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但不改變這部分資金用於農村信用社的性質。
第三章 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五條 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的申報。
(一)申請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需報送的資料:
1、《增資擴股補貼資金申請表》及《農村信用社募集股金餘額及結構統計表》(詳見附後表一、表二);
2、《壓降不良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後表三);
3、《不良貸款壓降獎勵資金計算表》(詳見附後表四)和聯社匯總的2002年末、2004年末及當期業務狀況表;
4、省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上述1、2點的資料使用A4紙並附軟碟。
(二)申報時間、程式:
1、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每半年申報一次,計算數據截止時間分別為6月30日和12月31日。其中入股不足半年的,增資擴股補貼資金也按半年申請計發,3年後總計不超過計畫應得補貼資金。
2、各縣(區、市)聯社須於每年2月10日、8月10日前將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地方金融辦或政府辦、財政、人行、銀監部門組成),以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聯社直接將申請資料報送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級以上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須於每年2月28日、8月31日前將轄內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和《壓降不良貸款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後表五、六)及有關資料匯總上報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抄送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3、2005年上半年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計算數據截止時間為6月30日。各縣(區、市)聯社申請上報時間截至11月10日,各地級以上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上報時間截至11月25日。
第六條 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申請的審核。各農村信用聯社的申報材料由各縣(區、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地級以上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定。
第七條 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的確認和撥付。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各市上報的申請材料及資金額,並發出資金確認撥付通知書,主送省財政廳及相應市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根據資金確認撥付通知書,按程式及時將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指標下達給各市財政局,同時將下達指標檔案抄送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聯社。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通過各級財政部門逐級劃撥給各農村信用社。補貼資金到賬後,原則上由各有關農村信用社於1個月內將補貼資金支付給入股社員。
第四章 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
(一)各農村信用社要對扶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各農村信用社要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各級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申報資料。
(三)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省有關部門在扶持資金撥付後3個月內對各農村信用聯社扶持資金申報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範圍不少於10%。
(四)省有關部門將於2008年上半年對廣東省農村信用社改革扶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五)有騙取、截留、挪用扶持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及國家、省的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紀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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