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二)註冊會計師註冊及會員管理; (十)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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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89年12月,1996年11月與廣東省註冊審計師協會合併,2000年7月與廣東省資產評估協會合署辦公,是依法管理全省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的社團組織。本協會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性組織,行政上受廣東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協會宗旨

包括為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機構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機構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有關事宜,監督、管理其執業情況;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協助組織全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組織和推動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培訓工作;依法辦理審批及監督、管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在我省開展業務的有關事項;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際交往活動;指導地方協會工作;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示意圖示意圖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機構包括綜合部、監管部、考試培訓部、會員部、信息部5個職能部門。
綜合部
主要職責:負責協會文電、機要、保密、信訪、公文、文印等工作;擬訂協會內部工作制度,協調部門間的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協會大型會議,起草重要會議報告、檔案及綜合材料;負責協會人事、黨群組織、後勤服務、保衛等工作;負責協會內部及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市一級協會的工作與聯繫。
監管部
主要職責:制定本省行業自律性監督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辦法;負責監督、檢查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促進行業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組織專業研討、提供專業標準的解釋和諮詢;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考試培訓部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執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和省財政廳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的決定和政策,組織註冊會計師及其他特殊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廣東省考區工作。執行中注協和省財政廳關於行業培訓工作的決定,擬定行業培訓計畫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業培訓管理體系,組織培訓註冊會計師和建設師資隊伍。
會員部
主要職責:根據《註冊會計師法》、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規定,制定本省會員註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的註冊、統計、匯總、上報和會員誠信檔案等工作;協調執業機構內部糾紛,指導執業機構完善內部管理。
信息部
主要職責:負責行業信息溝通、宣傳工作;承擔《審計與評估》編輯工作;管理協會網站及內部區域網路系統;承辦協會辦公自動化及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統一辦理行業書刊雜誌的征訂、發行工作。

專業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教育培訓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維權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事務所內部治理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指導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宣傳委員會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訴委員會

協會章程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GDICPA。
第三條 本會是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對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的職能,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財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1號粵財大廈17、18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廣東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註冊會計師註冊及會員管理;
(三)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合併等提出意見;
(四)監督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
(五)制定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各項自律管理制度;
(六)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指導、檢查和督促會計師事務所規範化運作;
(七)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行業懲戒,對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八)組織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廣東地區考務工作;
(九)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相關知識的培訓;
(十)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十一)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十二)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最佳化執業環境;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宣傳註冊會計師事業,提升行業形象;
(十五)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等活動;
(十六)指導市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財政部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廣東省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加入本會成為執業會員,其他可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按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五)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在執業或涉及訴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時,獲得本會在能力範圍內提供的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和管理;
(四)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五)建立內部治理機制,制定和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規則;
(七)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八)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九)按規定交納及代收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且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分立和變更後,應及時進行團體會員的登記變更;已註銷或被財政部門撤銷的會計師事務所,其團體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會員管理,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本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內外有關方面的專家、知名人士,由有關方面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通過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通過本會的會費收支報告;
(六)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止。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審議、通過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更換及罷免本會理事;
(六)審定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
(七)審定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職責、工作規則及委員人選;
(八)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的行為作出行業懲戒決定;
(九)審議、通過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通過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代表、會計審計理論界及實務界的代表。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有關方面推薦,經理事會審議,可增補或更換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執業會員理事應具有3年以上的執業經驗,執業以來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平,有時間和能力履行理事職責;
(二)除執業會員外的理事應是與註冊會計師行業相關的政府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會計、審計相關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具有較高聲望的人士,熱心註冊會計師事業,有時間和精力參加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四條 理事任職將根據不同情形自動取消或被罷免:
(一)理事因退會、轉會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其理事資格自然取消。
(二)理事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審議,可罷免其理事職務:
1、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3、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或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除第(二)、(三)項外的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任職期間,無特殊情況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將視為自動放棄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執行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及享有的職權謀求不正當個人利益或在執業中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六章 專門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和專業委員會,負責研究和指導相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職責、工作規則、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七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廣東省財政廳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廣東省財政廳辦理任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廣東省財政廳批准。
第八章 市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四十條 市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成立須經本會批准,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市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組織運行和職責許可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定辦理。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會員贊助;
(三)財政撥款;
(四)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費管理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廣東省財政廳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年度財務收支報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廣東省財政廳組織的離任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財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財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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