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廣東省蔬菜產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1月,由廣東省蔬菜科研、技術推廣、教學、生產、管理、加工、流通、社團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經廣東省社團管理機關登記批准的法人社團,現有單位會員89個,是一個具有良好社會影響的省級先進社會團體和全國“三農”工作先進集體。
宗旨:致力為會員、為政府、為社會服務,促進蔬菜產業發展。
任務:團結全省有關蔬菜產業工作者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面向市場,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蔬菜科技發展、市場繁榮,進行科技普及,培養人才,加強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信息交流,為促進蔬菜產業化、現代化作出貢獻。
職能作用:1、維護蔬菜產業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反價格同盟等的調查和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2、為政府提出決策建議:代表本行業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策決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或受政府委託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了解和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和參考。3、開展行業自律與協調: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制定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健康發展。4、促進行業發展: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內的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等,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規劃和設計行業發展,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檢行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論證、發布行業信息、評估論證、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等行業管理或其他特許業務。5、提供服務: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編輯行業刊物、舉辦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活動,促進會員間合作;組織參與科技成果鑑定、職稱評定、單位資質認證;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會員單位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強化其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公益發展,協調勞資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
組織機構: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辦公室、學術交流部、科技普及部、產業法律法規指導部、對外聯絡部、市場信息部、專家委員會、蔬菜標準化生產培訓基地和科貿扶貧培訓基地等辦事機構,以有效地進行協會的管理和開展各項活動。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蔬菜產業協會,英文名稱 GUANGDONG VEGETABL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縮寫:GDV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蔬菜產業有關的科研、技術推廣、教育、管理、質檢、生產、加工、流通、社團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全省蔬菜產業的有關單位學習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自律,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實施科教興農的戰略,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為會員、為政府、為社會服務,溝通企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發展,使蔬菜產業可持續協調地發展,為我省早日實現蔬菜產業現代化和建設和諧廣東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內。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進行市場調研,發布市場信息;編輯蔬菜產業專業刊物;
(二)進行行業調研、評估論證、培訓、國內外考察、交流、合作、諮詢、辦展覽展銷會、產品推介、技術轉讓等;
(三)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矛盾糾紛;
(四)反映訴求,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就本行業產品在外地遭到不公正待遇開展維權。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的申請,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訴訟;與政府聯合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和進出口磋商機制,溝通信息,建立反傾銷體系。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對違規會員進行處罰;
(六)組織會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按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
(七)協助政府進行市場管理,實行市場有序準入,參與行業價格制定,強化行業價格、產品、服務質量自律,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根據需要,合理布局,建立新的商品市場,完善區域蔬菜貿易體系;
(八)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會員企業與職工簽定行業性集體契約;
(九)接受政府委託進行行業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和成果的評定,行檢、行評及考核等;
(十)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產品技術質量標準、行業發展改革規劃、行業政策和產業政策,參與或受權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進行行業統計;報有關部門備案,開展行業評優評獎;出具產品原產地證明,進行行業區域合作;
(十一)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的前期論證和對項目的責任監督;
(十二)組織申請行業內重大科技研發項目,發展自主智慧財產權;
(十三)開展會員單位間的融資和拆借業務;
(十四)對政府牽頭和組織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評選及其他企業產品評優提出意見;
(十五)監督行業、會員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各項生產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以及各項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
(十六)對生產環境惡劣、不簽定勞動契約、拖欠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待員工不公等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企業依章程規定進行懲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只設單位會員。凡在本省從事有關蔬菜產業的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蔬菜產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的刊物和其他的有關信息資料及享受本會可能給予的優惠待遇;
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按規定繳納會費;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對本會的工作和如何推動蔬菜產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7000元或7000元以上;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或5000元以上;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或2000元以上;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或500元以上;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否則被繼續視為會員;會員如因暫時特殊困難無法繳納會費和參與活動時,應及時向協會報告。會費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酌情予以緩交或部分減免或全免。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在會員數量達到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長、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聘任和解聘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辦公室)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和監事2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和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副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察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資料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會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人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會人員、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省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