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救濟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 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措施相同,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鏇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概念

“對外貿易救濟”就是指對在對外貿易領域或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國內產業由於受到不公平進口行為或過量進口的衝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各國政府給予他們的幫助或救助。
貿易救濟法律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部分,作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國內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世貿組織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世貿組織有關規則是在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之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貿易救濟的主要方式。

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有關《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反傾銷措施

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於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出口國為了占有進口國市場,用價格手段擾亂進口國市場.打擊進口國競爭對手,使進口國的相關產業因不堪低價競爭而紛紛關閉,造成進口國一系列的闡題,如國內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工業萎縮、就業機會減少等,同時還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財政。因此,各國往往通過國內立法手段進行反擊。
我國依據、WTO關於《反傾銷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查,在
全部調查結柬之前,採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肪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徵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傈。
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出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國務醅外經霞主管部門做出決定並予吼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曩額錆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
2.展終反傾銷措施
對終裁確定傾銷成立並對進口過產業產生巨大損害的,可以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修銷稅,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由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反傾銷稅的徵收自決定徵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

反補貼措施

補貼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機構對企業提供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本國產業或企業得到利益的措施。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各國廣泛採用。但補貼措施如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的相關產業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措施相同,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初裁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臨時反補貼措
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採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徵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
實煎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補貼措鏇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對外貿易救濟中的關稅稅率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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