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花卉協會為促進廣東花卉產業發展而設立,由廣東省花卉生產銷售企業、花卉事業單位、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是花卉專業性、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促進廣東花卉事業發展服務。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主義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協會業務主管知道單位是廣東省農業廳,社團登記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社團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省花卉協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FLOW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DFA”。
第二條:本會為促進廣東花卉產業發展而設立。由廣東省花卉生產銷售企業、花卉事業單位、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是花卉專業性、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促進廣東花卉事業發展服務。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主義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知道單位是廣東省農業廳,社團登記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社團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範圍在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所在地是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調查研究國內外花卉行業的發展趨勢和本省的發展方向、規劃和措施,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協助實施,開展花卉科技、學術交流活動和諮詢培訓服務。
二 協調促進我省花卉科研、生產、流通工作的開展。積極爭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支持和資助。開展花卉新品種新技術引進推廣示範工作;花卉資源調查開發,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的花卉項目諮詢、評估、鑑定。
三 編寫、發放花卉產業信息和科技宣傳資料;指導辦好國內外公開發行的《花卉》雜誌,花卉雜誌社屬獨立企業法人單位,實行社長負責制。
四 報經業務主管和有關部門批准,代表廣東省國內外花卉展覽、展銷會和國內外花卉科技交流活動。
五 逐步拓展業務範圍,探索創辦花卉經濟實體,逐步增強協會自我發展能力;建立花卉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研究、示範基地,為我省花卉產業發展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和經驗。
六 承辦廣東省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參加本會的成員應是獲得工商登記、事業法人登記和社團登記證的花卉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教育、科普通、宣傳、市縣花卉社團等單位,自願向本會申請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付費的標準
會員單位按本會理事會商定的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所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當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程式:
一 由本協會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若因工作需要和會長本人要求,由會長書面委託授權,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人代表。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省花協的主要創始人、省主管農業的有關領導人、連任兩屆以上的會長、秘書長等是本會名譽會長的主要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由本屆開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 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 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新當選的協會主要負責人有要按計畫審批其任內收入的會費和經費的開支。報賬單據應是正式發票,並有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後才有效。對歷屆積存的協會經費,原則上要徵求協會健在的主要創始人和上屆會長、秘書長意見後,才能動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搞錯,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同意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 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要視協會財政來源和許可,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兼職人員可發放少量的津貼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協定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全並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賬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2007年3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