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廣東省林業廳頒發)
第一條 為保護我省紫膠蟲及其寄主樹資源,發展原料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廣東省森林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紫膠,包括種膠、原膠、紫膠蟲種、寄主樹以及原膠的加工產品。
第三條 紫膠的產、供、銷業務統一由林業主管部門經營管理。省林業廳、重點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設紫膠工作站或管理站,凡有紫膠生產的市、縣應在市林產工業公司、縣林業局內設紫膠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所屬範圍內的生產與管理。
第四條 各級紫膠工作站或管理站的職責是:制定生產計畫、進行生產管理,推廣、普及生產知識與生產技術,負責種膠、原膠的收購、保管、調撥,提供市場信息等。
第五條 選育的寄主樹種必須是既適宜當地自然條件,又適宜紫膠蟲生長發育的優良品種。
寄主樹的採種、育苗、造林以及幼林培育等,應嚴格按照《寄主樹營林技術規程》的規定組織生產。
寄主樹的利用應按“養用結合、合理利用”的原則,適時、適樹、適蟲、適量放養紫膠蟲,提倡全株放養和全放全砍的輪放方法。
第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多種形式,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扶持縣、鄉(鎮)、重點戶、專業戶、聯合體發展生產,建立紫膠生產基地。基地範圍內的造林面積,種膠和原膠的產量,生產資金的投放和回收、種膠與原膠的收購與調撥,經濟利益的分配等,均按簽訂的協定(契約)執行。
第七條 紫膠基地實行分級管理,縣級基地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管理;鄉(鎮)、重點戶、專業戶、聯合體的基地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八條 紫膠生產基地應相對集中,利用山地種植,面積一般不小於五十畝,同時應選擇種膠畝產不低於二百公斤,原膠畝產不低於四十公斤的山地組織生產。
山地林權使用年限至少不短於十年。
第九條 紫膠種膠和原膠的採收,須持有省林業主管部門印製、由縣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紫膠採收許可證》。無證採收、販賣種膠和原膠者,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林業公安部門按《森林法》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種膠調出縣外或省外,統一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二至三月份對種膠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估產,並將調查結果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從省外調入種膠,應報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從國外進口種膠,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辦理特許進口審批手續。經檢驗合格後,才能調入。
第十二條 原膠的收購價和調撥價以省林業廳粵林<1980>363號文規定的價格為基本價格,同時根據市場供需狀況,經省林業主管部門與各地協商統一後,定出當年的生產補助標準。種膠的收購價和調撥價由省林業主管部門逐年議定。
種膠與原膠的質量標準按國家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紫膠加工企業,統一由林業部頒發生產許可證。凡未經逐年申報審查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加工企業,有關部門不得安排生產計畫,不得提供原材料、動力和生產資金,不得收購、銷售其加工產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新建紫膠加工企業,必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建申報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