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促進基礎教育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關於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跨省轉學等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本細則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檔案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促進基礎教育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關於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跨省轉學等學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轄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紙質和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和審核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和審核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 學

第四條 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入學。
不設區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入學規定,組織和督促本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就近入學;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可以在辦學許可證及各地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招生條件規定的範圍內,根據辦學特色與需要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自願選擇就讀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公辦和民辦學校均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進行入學選拔。
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經入學考試,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按規定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即準入校學習,取得學籍。未經學校批准,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註冊者,不保留入學資格,不建立學籍。被發現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經學校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學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普通高中新生,憑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單位開具的證明,到學校辦理延緩入學手續,經學校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保留其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沒有普通高中學籍。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兒童、少年。國小招收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國中招收受完規定年限國小教育的學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國小校,應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普通高中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緩入學。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三章 編 班

第八條 義務教育各年級實行隨機均衡編班。不得實行固定階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等。具體編班辦法按省教育廳有關檔案執行。義務教育各年級編班結束後,原則上不允許調班。
第九條 國小和國中各學年度招生結束後,由學校對新生進行隨機均衡編班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普通高中各學年度招生結束後,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第四章 學 籍

第十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及證明、休學申請及證明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道德品質評價、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學年鑑定和畢業鑑定等);
(四)《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或受處分)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屬檔案2-13);
(八)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的格式。
第十二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紙質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電子學籍建立程式為:
(一)有條件上網的學生,由學生或其家長在指定網站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1);沒有條件上網的學生,由學生或其家長填寫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由學校負責在指定網站錄入《學生基本信息表》。
(二)《學生基本信息表》經學校班主任、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後,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列印,將其發給學生家長簽字確認後,由學校作為紙質學籍檔案保存。
(三)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後,學校將《學生基本信息表》導入電子學籍系統,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學籍號,學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學校應完成學生電子學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不得擅自刪除學生電子學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生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學業最後終止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家長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准變更學籍信息,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七條 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註冊或轉學學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教務管理部門在分管學籍工作的校領導監管下,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設立紙質《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卡學籍卡》(附屬檔案2),為普通高中學生設立紙質《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附屬檔案3),作為紙質學籍檔案保存。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後1個月內將《廣東省中國小新生名冊》(附屬檔案4)、《廣東省中國小在校生變動名冊》(附屬檔案5)列印一式二份,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退還一份學校保存。每學年初,學校按班級列印《廣東省中國小在校生名冊》(附屬檔案6)存檔。

第五章 轉 學

第十九條 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辦理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提交的審核資料,由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制定。普通高中學校接收本省內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需提交的審核資料及其他操作細則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及當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附屬檔案7)。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二級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審核一般程式為: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出學校審核→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屬檔案8)。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三級管理(市級、省級直管的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市級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二級管理),跨省轉學審核由省教育廳委託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代為辦理。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具有我省戶籍,必須持有轉出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我省戶口本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普通高中學生在地級以上市內轉學,經轉入(出)學校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高中學生在地級以上市之間轉學,經轉入(出)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一般程式為: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入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轉出學校審核→轉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出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後1個月內將本地區外省轉入的普通高中學生名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同意轉學的中小學生,應儘快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轉學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家長持已辦理審核手續的轉學申請表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學校將轉學申請表掃描後上傳到電子學籍系統,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二)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轉出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六)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電子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七)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 電子學籍系統以外學生辦理轉入的,可參照新生註冊的辦法建立學籍檔案,對轉入年級的確定方式,由學校考核並與家長商定的方式,確定入讀年級。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有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辦理轉學手續以及移交轉學學生檔案。
第二十五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轉學和普通高中學校之間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國小、國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普通高中學校之間的學生轉學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提出具體條件,制定實施意見。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轉入手續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辦理,轉出程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辦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須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通過普通高中學校組織的學力測試,並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適當年級就學,轉入程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辦理,轉出手續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辦理。
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商定。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要求轉入其他學校的,按一般轉學程式辦理。學校應按年級銜接原則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批准招收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其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需轉入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社會組織向轉入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按一般轉學程式辦理。學校應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需連續停課3個月以上的,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9),並向學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準予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需治療、休養的;
(二)學生參軍或出國出境就讀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學生因參軍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參軍的有關證明。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台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普通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予休學。經審核同意休學的,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交學校後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復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準予復學的學生,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
休學期滿不能如期復學的,須根據上述流程辦理續休手續。義務教育學生休學期滿後未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達到2周,且經學校多方聯繫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有關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休學超過2年者應予退學,所在學校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註銷其學籍。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但其家長無法聯繫,或雖經多方聯繫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註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因出國(境)定居而註銷學籍的學生,如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回國就讀的,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已轉換為外國或港澳台身份的,按本細則第五十九條辦理。

第七章 升級、跳級、退學

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學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在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三十二條 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國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的學生。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招收往屆生復讀。
第三十三條 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義務教育階段書面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並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跳級應在學年開始時進行。
第三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繼續學習,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屬檔案10),經所在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退學,並註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寒暑假除外)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並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按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進教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教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均應由任課老師(或值日學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應定期公布。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
第三十八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3天以內須班主任同意;請假超過3天、1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審核。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務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者,應由本人或其家長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未經請假不回校上課的,班主任應及時與其家長聯繫了解情況,並報告學校教務處。
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其間雖經學校多次聯繫要求復學,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應同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學校應及時將輟學信息告知學生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
普通高中學生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達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達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超過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學生家長。對達到自動退學條件的學生,由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第九章 學生評價

第四十條 學校應按照普通中國小學生評價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進行公正的評價(包括操行評定、學科成績考評和綜合素質評價)。評價結果應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的操行評定以《中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或《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生的學科成績考評以國家頒發的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學科成績考評根據不同的學段、不同的學科分別用考試或考查方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 每個學期結束時,班主任應在充分了解學生該學期在校各方面表現的基礎上,根據操行評定、學業成績考評情況等,對每個學生作出階段性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生興趣特長、社會實踐和科學探究等方面的寫實性記錄),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並向其家長報告。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有疑問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查詢。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對評價結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績顯著的學生,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
第四十六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稱號,並發給獎狀。
第四十七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應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處分期限一般為一學期,在處分期結束後,學生確有改過表現的,經學生申請、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第四十八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普通高中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獎勵或懲罰學生,原則上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和徵求任課教師意見,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給學生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須經主管教育部門審批。所有獎勵和懲罰結果公示三天。對學生的獎懲決定後通知學生家長。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應同時通知學生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同級戶籍管理部門。
對受處分的學生,應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視,繼續進行教育。一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學生申請、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開除學籍者除外)。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學生家長和向民眾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勒令退學的學生,退學後確能改過並且表現好的,經學生申請,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復學,復學時按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的班級。
第四十九條 學生或其家長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十條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由學生家長或者原所在學校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將其轉入專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的其他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對於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未成年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對於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由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同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未成年學生,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9),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準予復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對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學校需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學生畢(結、肄)業鑑定表》(附屬檔案11)。學生修完九年義務教育全部課程,按照素質評價有關規定,符合畢業條件的(包括補考後),準予畢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年滿18周歲,未修完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的,準予肄業,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
第五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國家和省規定的必修、選修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修滿規定學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滿規定學分者;或《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成績達不到50分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生修滿國家和省規定的學分,且達到學業水平考試畢業及其他相關要求的,可申請提前一年畢業,提前畢業人數以學校年級為單位一般控制在5%以內,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審批。
第五十三條 學校編制《廣東省中國小畢(結、肄)業生名冊》(附屬檔案12),一式兩份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返還學校一份。學校據此發放《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結、肄)業證書》。《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需有校長簽章,學校蓋章,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加蓋驗印章後生效。《廣東省普通高中畢(結、肄)業證書》需有校長簽章,學校蓋章,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加蓋驗印章後生效。學生遺失《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結、肄)業證書》,學校不予補發,可按上述要求,為其辦理學歷證明。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結合電子學籍系統建設要求配備學籍管理員,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管理員必須是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在編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嫻熟掌握各級各類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各項內容、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電子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學籍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備案。
第五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覆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五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附則內容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條 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或完善本地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學生家長”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包括縣級、市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包括市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檔案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1.學生基本信息表;2.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卡;3.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4.廣東省中國小新生名冊;5.廣東省中國小在校生變動名冊;6.廣東省中國小在校生名冊;7.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8.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9.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10.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11.廣東省義務教育學生畢(結、肄)業鑑定表;12.廣東省中國小畢(結、肄)業生名冊;13.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檔案),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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