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普通教育督導工作暫行規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對普通教育工作的巨觀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省、市、縣(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督導室。各級督導室是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普通教育各類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指導的職能機構。

第三條 各級督導室的工作任務是:

(一)對本地區的普通教育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二)監督、檢查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學校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情況。

(三)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評價、幫助和指導。

(四)對教育工作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反映和提出建議。

(五)完成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各級督導室的工作範圍:

負責本行政管轄區的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幼稚園、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中等師範、進修學校,以及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督導工作。

第五條 督導室工作人員配備:省督導室為八至十人,市、縣(區)督導室為五至八人。

各級督導室所需人員編制由當地政府在現有人員編制內調劑解決。

各級督導室設主任督學一人,副主任督學一至二人,省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廳或處級,市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處或科級,縣(區)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科或股級。督導室正副主任和督學的任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各級督導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兼職督學。

第六條 督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受過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學歷,熟悉教育業務,懂得教育規律,有較豐富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獨立工作能力,並具有一定的寫作水平。科級、處級、廳級督學應分別具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以上教齡或教育工作經歷。

(二)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在當地教育界有較高的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七條 督學在督導工作時有以下職權:

(一)檢查、督導教育、教學業務,可參加有關教育方面的會議、活動和聽課。

(二)可視需要找督導對象了解情況和交換意見。

(三)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簿冊和檔案。

(四)對有顯著成績或有重大失誤的教學、管理人員,可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獎懲(包括幹部任免)建議。

(五)參與教育行政幹部和學校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各級專、兼職督學執行公務時須持有督學工作證。督學工作證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和頒發。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支持督導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認真聽取和研究督導人員的評估意見,如實匯報情況。凡需改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限期內將所採取的措施和結果書面報告督導部門。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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