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廣東省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從化馬屬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預防和控制馬屬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化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區、無規定馬屬動物疫病緩衝區以及馬屬動物運輸生物安全通道(以下分別簡稱無疫區、緩衝區、生物安全通道)的管理,具體區劃如下:
(一)無疫區包括核心區和監控區,核心區為從化市良口鎮熱水村馬術運動場周圍半徑5000米內的區域;監控區為除核心區以外的從化市行政區域。
(二)緩衝區包括廣州市白雲區、蘿崗區、花都區、增城市,清遠市清城區和佛岡縣,韶關市新豐縣,惠州市龍門縣等與從化市相鄰的行政區域。
(三)生物安全通道包括從化馬術運動場到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機場高速和從化馬術運動場到深圳皇崗口岸所經105國道、街北高速、北二環高速、廣深高速的道路兩側各1200米範圍內以及以廣州白雲國際機場為中心周圍半徑1200米內的區域。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無疫區、緩衝區、生物安全通道的馬屬動物疫病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的具體管理工作。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檢疫以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工商、林業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做好相關區域馬屬動物疫病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立馬屬動物疫病聯防聯控機制,並在技術、設施、設備、人員及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有關部門開展馬屬動物疫病的監控、檢測、控制和撲滅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無疫區、緩衝區、生物安全通道動物疫病防控計畫,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廣州市、深圳市、韶關市、惠州市、東莞市和清遠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防控計畫,對馬屬動物和豬、牛、羊及野生動物、蟲媒實施動物疫病監測、控制、淨化和管理。
第六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內的馬屬動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由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登記並加施標識。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內的馬屬動物應當限制在所登記的區域內飼養;如需遷離飼養區域的,其所有人應當提前3日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七條 輸入無疫區的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動物產品,應當符合無疫區有關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的衛生標準。具體衛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制定。
第八條 向無疫區輸入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照規定報經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前3日向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經隔離檢疫合格或者相關易感動物產品經檢疫合格,並經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按照指定時間從指定通道進入無疫區。
隔離檢疫場所設定在緩衝區,具體位置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指定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相關路段設定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實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
指定通道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交通警示標誌和檢查站指示標誌,標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設計。
第十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內的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實施相關疫病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和加施免疫標識。
強制免疫的病種名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無疫區管理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運載工具的清洗、消毒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十二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內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馬屬動物和豬、牛、羊等其他易感動物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疫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上報。
第十三條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馬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過程中因強制撲殺動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或者實施規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監測採樣引起動物應激反應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國家尚未制定相關補償標準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無疫區、緩衝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內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有關部門開展馬屬動物疫病的監控、檢測、控制和撲滅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馬屬動物不申報登記,或者未經檢疫擅自遷離飼養區域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無疫區輸入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遷出無疫區或者予以無害化處理,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檢疫,向無疫區輸入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馬屬動物,包括馬、驢、騾等動物。
本辦法所稱規定馬屬動物疫病,包括非洲馬瘟、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馬腦髓炎(東方和西方)、馬梨漿蟲病、日本腦炎、馬病毒性動脈炎、馬媾疫、伊氏錐蟲病、水泡性口炎、馬流行性感冒、尼帕病、西尼羅河熱、亨德拉病等動物疫病。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