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和任務
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舉辦律師福利事業;指導下級律師協會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職責;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業管理模式
廣東省律師協會實行“議事、決策、執行、監督”的行業管理模式。
1.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執業律師組成並民主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規範並監督其實施;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副總監事、總監事、副會長、會長;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屆中(兩年度)工作報告閉會期間審議表決理事會、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和修改會長、副會長、總監事、副總監事考核辦法;審議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3.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4.會長辦公會是律師協會日常議事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決定本會臨時性事項,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5. 監事會是律師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及財務預算和決算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監督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指派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本會其它機構的會議,並可在會上發表監督意見;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委員會等提出監督意見;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向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報告工作及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6.秘書處是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內部設定
廣東省律師協會目前設立了律師紀律(會員處分複查)、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宣傳交流、繼續教育、發展戰略、財務、規章制度、女律師、文體、律師文化建設、地方律協建設、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律師所建設指導、青年律師、公益法律事務、實習考核、港澳台和外事、提案審查18個工作委員會,作為履行本會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同時還設立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公司法律、房地產法律、金融法律、證券法律、智慧財產權法律、電子商務法律、海事海商法律、未成年人法律、勞動法律、國際業務法律、行政法律、醫療法律、憲法與人權法律、環保法律、保險法律、法律顧問、稅務、婚姻家庭法律20個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提高整體執業素質。
協會章程
(2012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簡稱廣東省律協(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DLA,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各地級以上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市律師協會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團結和帶領律師行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成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律師業務研討、培訓和繼續教育,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對外交流,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三)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會員專業化及規範化建設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和扶持;
(六)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負責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八)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實施律師執業保險工作;
(九)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福利事業及文體活動;
(十)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指引,收取、使用、管理會費;
(十一)指導全省各地律師協會工作,辦理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的事項;
(十二)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就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省律師(含執業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成為個人會員。各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同時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經本省司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各市律師協會、本會設立的分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九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的正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登記備案,成為預備會員。
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
第十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在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和救助的權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並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畫;
(九)《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預備會員和特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接受本會指導、幫助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組織實施律師的執業宣誓;
(八)按規定交納和代收會費;
(九)制定、修改內部規章制度;
(十)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應遵守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規定,並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並報本會備案。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提交原登記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到新執業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並報本會備案。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律師執業證書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原登記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案。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為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廣東省執業律師。
個人會員代表由各地律師協會召開律師代表大會選舉或召開理事會推舉產生。
團體會員代表為各地律師協會現任專職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並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本會理事會確定。特邀代表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在任期屆中(兩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必要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會成員提議,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各代表。臨時律師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是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大會;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確定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副總監事、總監事、副會長、會長的候選人。
大會主席團成員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司法行政部門代表;
(二)本會正、副會長;
(三)本會總監事、副總監事;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部分律師代表。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三)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副總監事、總監事、副會長、會長;
(五)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六)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屆中(兩年度)工作報告;
(七)閉會期間審議表決理事會、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八)制定和修改會長、副會長、總監事、副總監事考核辦法;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律師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對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提出書面意見;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大會,且未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代表行使表決權的,其代表資格自動喪失。缺位的代表由所在市律師協會召開理事會按相應名額進行推選,並報本會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對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提出罷免案,主席團應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
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律師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在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和閉會期間,對代表的提案、建議和意見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任命,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十名以上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向大會主席團提交審查意見,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列入大會議程且需要表決的提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應當提交代表審議。
第三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提案、建議和意見。經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審查、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提案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辦理意見,其辦理意見應書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與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的組成人員從專職執業七年以上並且在廣東省執業滿兩年以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及較強議事能力,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與當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理事候選人由各市律師協會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相應名額推選或選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六)決定理事會各專業機構的設定;
(七)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八)推選及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本省的代表和理事;
(九)答覆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十)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與選舉事宜;
(十一)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增補或更換理事、監事的提案;
(十二)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三)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的提案;
(十四)審議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十五)審議理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六)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十七)制定和修改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考核辦法;
(十八)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十九)審議本會章程修改方案報律師代表大會表決;
(二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代表審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不含律師代表大會期間的理事會)。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該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會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五日內,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司法行政部門和監事會可以派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理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決定。
第三十九條 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確實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但每一位理事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會議每年不能超過一次。
第四十一條 理事在任期內連續二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例會的(含律師代表大會期間的理事會),其理事資格自動喪失。缺位的理事由所在市律師代表團從本市未當選理事的代表中按相應名額推選,並報省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權力機構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四十三條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在任期內連續二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例會的(含律師代表大會期間的例會),其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缺位的常務理事由所在市律師代表團從本市未當選常務理事的理事中按相應名額推選,並報省律協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決定。
第四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並報告工作;
(二)審議本會預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向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四)聘用和罷免秘書長;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理事會職權;
(六)決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七)答覆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
(八)討論提出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結算方案;
(九)討論決定律師代表提案辦理意見;
(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其它應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七條 在常務理事會會議期間,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書面提出屬於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應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予以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第四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應當從本省律師界享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執業十年以上,其中在本省執業五年以上的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每屆更新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五十條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及各工作、專業委員會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五)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六)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缺位達六個月時,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出新的會長。
第五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每年應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的考評。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對述職報告投不信任票,被投不信任票的會長或副會長應辭去會長或副會長職務,如不辭去職務,理事會應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會長或副會長的提案。
第五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決定本會臨時性事項,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會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監事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監事應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會分會、各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須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是律師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設總監事一名、副總監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應從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愛律師事業和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專職執業七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總監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副總監事每屆更新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不得擔任監事。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及財務預算和決算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
(五)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
(六)監督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指派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本會其它機構的會議,並可在會上發表監督意見;
(八)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委員會等提出監督意見;
(九)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十)審議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向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報告工作;
(十二)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結果監督、執行力監督和程式監督。
第六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總監事召集和主持。總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總監事指定的副總監事召集和主持。經總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若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總監事應當在提議提出之日起十日內召開,就所議事項做出決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
總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監事指定一名副總監事代行總監事職務;總監事不能履行職責達六個月時,由監事會召開會議從副總監事中確定一名代行總監事職務。
第六十一條 總監事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
第六十二條 監事在任期內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職務自動喪失。監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六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代表審議表決。
第六十四條 監事會工作規則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五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情況可向監督對象提出建議,但不能代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任何決定。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認為確有必要,可提請律師代表大會或臨時律師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事項進行重新表決。
第六十六條 監督對象在接到監事會建議時,應及時向監事會通報對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六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並報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部門的關係。
秘書長名單應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廣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六十九條 本會召開的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業務工作會議,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派員參加。
第八章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七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
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
第七十一條 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工作委員會主任人選從理事中選任。
第七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主任人選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競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五位以上的律師如有共同的研究課題和著作、論文,可建議理事會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和律師業務發展需要,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行業有關業務規範等。
常務理事會可以為專業委員會聘請顧問。
第七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每年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由理事會對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行職責情況作評議。對經評議不合格的委員會主任,由會長辦公會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並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每年應提出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並報秘書處備案。理事會根據各委員會工作計畫作出委員會經費預算安排,各委員會在預算範圍內按程式自主安排使用活動經費,預算外支出需報秘書處審核後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決定。
第七十五條 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各委員會定期對組成人員進行考評,根據其成員的表現情況、委員會的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副主任、委員人員增減、變更等意見,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九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七十六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視情形可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各類表彰決定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評審機構按程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會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視情形可單獨或合併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七十八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按管轄範圍申請所在市律師協會或本會進行調解。
第七十九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八十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 經費
第八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政府資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各市律師協會、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必要時本會可直接向會員收繳本會會費。
第八十三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授權理事會制定。
第八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第八十五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的各項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行業宣傳;
(六)律師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九)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公益事業經費支出;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三)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八十六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可適用於本省各市律師協會、分會。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司法廳和廣東省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