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2年8月15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係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遊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並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 觥⑾腫刺氐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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