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92)112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兩側的建設管理,制止亂搭亂建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城鎮規劃區範圍以外公路兩側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公路,是指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
公路兩側,是指公路兩旁控制建設的範圍(下稱“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築的範圍(下稱“不準建築區”)。
“公路管理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算,國道不少於六十米,省道不少於四十米,縣道不少於三十米,鄉道不少於二十米。
“不準建築區”的範圍,從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以及其他不準建設的地段。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築區”,並予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轄區內鄉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築區”,並予公布。
第四條 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劃分負責公路“不準建築區”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路管理控制區”(不含“不準建築區”,下同)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縣區域內的國道、省道“公路管理控制區”的建設實施管理;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公路管理控制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路沿線的鄉和未設鎮建制的集鎮和管理區(中心村),在編制建設總體規劃和進行建設時,應控制向公路沿線擴展。需擴大規劃區的,應向公路單邊組團式縱深發展,禁止把公路變成新的街道。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向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按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參照第六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臨時建築必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注重安全實用,符合景觀要求。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建設、公路、公安、工商、國土等部門對公路兩側建設定期進行檢查,並對違法違章行為依法處理。
第九條 “不準建築區”內不得建設任何建築物,已有的建築物設施,按《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對“公路管理控制區”範圍內的違章建設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