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成立於1999年7月28日,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並在該省註冊登記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以及從事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有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的、以服務於會員為目的的行業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GIFFA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99年7月28日,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並在我省註冊登記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以及從事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有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的、以服務於會員為目的的行業組織。
協會一直致力於調查、研究國際貨運代理業發展動態;向政府部門反映貨代企業的呼聲;傳遞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推動會員之間以及有關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與港澳台及國內外國際貨運代理業的交往;組織學術交流研討;舉辦崗位業務培訓;表彰獎勵會員等活動。
協會通過各種方式加強會員之間聯繫及社會各界的交流,通過網站和每月出版的《簡訊》傳遞各類貨運物流信息及市場動態。協會常年開設全國國際貨運代理資格考試培訓班、FIATA國際貨運代理資格證書班、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上崗證培訓、全國國際商務單證考試培訓班。同時,協會還開辦了各種服務項目,熱情為會員企業和熱心國際貨代的社會各界提供良好服務。
協會目前擁有會員企業205家,其中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為團體會員。協會亦是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CIFA)會員、常務理事單位。協會2002年、2003年連續兩年被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評為"對本行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2004年被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評為全國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組織工作的先進單位。

會徽說明

標誌整體為一地球,表示全球性,綠色代表安全,地球中間藍色的部分的箭頭形狀表示速度,藍色代表宏大、廣大,中間的字母"GIFFA"為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英文簡稱,"GIFFA"的斜體表示速度。
整個標誌的造型、顏色搭配給人一個莊重嚴肅的印象,體現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嚴肅性,而造型、顏色的綜合內涵表示"快速"、"安全"的國際運輸。

會員手冊

為規範我省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經營秩序,保護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特制定會員守則如下:
第一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嚴格履行《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嚴格執行協會所作出的規範行業行為的有關決議,服從協會的協調管理,對損害本行業共同利益的行為進行堅決抵制。
第四條會員嚴格執行經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規定所在經營地域進行經營性活動,不得違法在異地設立經營性的辦事處。
第五條會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不得讓其它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或以其營業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開具該企業的國際貨運代理專用發票.
2. 不得以本企業的名義為其它單位或個人單獨開立結算帳戶.
3. 不得以按期收取一定費用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由其它單位或個人經營,或者為其提供專用發票.
4. 不得使用與本企業無任何人事、工資、福利關係的人員從事業務活動。接受掛靠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立即解除掛靠關係,嚴格執行本守則第一條條款,違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後給予除名。
第六條會員必須加強與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工商、稅務、外管、海關等部門的配合,進行年度經營情況的審核,確保守法經營,按章納稅,執行海關法和外匯管理規定。
第七條為加強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成員及協會本身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為準則,協會接受會員的投訴和舉報。會員如違反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章程或會員守則,一經查處核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將給予一定的懲罰,並督促會員做出答覆和改進。舉報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條會員不遵守協會章程,不參加協會活動、不交納會費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後給予除名。
第九條本守則解釋權屬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常務理事會。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IFF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並在我省註冊登記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以及從事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相關的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我省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為廣東省的對外經濟貿易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為廣州市天河路351號3012 室。郵政編號:510620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貿運輸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督促會員貫
徹執行;
(二)收集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料,調查研究國際物流和運輸及貨運代理業發展動態,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三) 推動會員之間以及有關單位之間的合作,發展橫向聯繫,交流發展業務和加強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部門協調對外經貿運輸業務的發展;
(四) 開展與港澳台及國內外國際貨運代理業的交往,互相學習,互相促進;
(五) 組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素質;
(六)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整頓國際貨運市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參與制定行業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嚴格執行;
(八) 接受對會員的投訴,督促會員做出答覆和改進;
(九) 承辦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授權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 經有關部門審核備案,舉辦行業表彰獎勵;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經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企業或從事與貨運代理業有關的單位,承認並擁護協會的章程,願意參加協會活動和按期繳納會費的,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的信息和資料及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協助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
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聘用秘書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行使職權範圍內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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