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東省黑龍江齊齊哈爾商會是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牽頭、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聯合發起,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以促進省際、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的社會團體。
商會的成立架起了連線廣東和家鄉的橋樑,築就了在粵齊籍工商界人士團結一心、鼎力互助、抗禦風險、共渡難關的港灣,拓展了資源互補、提升層次,捕捉商機、共同發展的空間。商會的成立,也讓大家找到了深情依戀的“黑土”,找到了互訴衷腸的家園。
商會將以服務為宗旨,與商界同仁一道,團結一致,相互支持,積極搭建齊粵兩地各行業科技、經濟發展的平台,推進粵齊兩地的經濟總體水平的發展和提高、為會員企業在法治維權、宣傳諮詢、對外聯絡、協調服務、展覽培訓、市場拓展、聯繫政府、行業規劃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黑龍江齊齊哈爾商會(英文名稱:Heilongjiang Qiqihaer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縮寫:HQCCG)。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廣東省內的齊齊哈爾籍各類商企機構的智慧和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加強齊粵兩地經濟交流、經貿合作、文化互動,推動兩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本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本會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多方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
(六)接受、完成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本會會員原則上為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本會允許應將其作為團體會員。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五)團體會員須經地級以上民政局登記備案的異地商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商會按屆收費,每屆4年。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4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萬2千元;
(五)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千元;
(六)團體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萬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會屆滿時,由上屆理事會牽頭組成換屆籌備工作組對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進行考核後,提出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組成,其總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組成,商會名譽會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政府特派員列席參加。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所議事項須經會長碰頭會商議後,方能提交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會長碰頭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名譽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政府特派員列席參加。會長碰頭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情況採取通訊的方式碰頭)。
第三十三條 商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4人,副會長4人,副會長兼秘書長1人,副會長兼監事長1人。理事13人,監事2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會長碰頭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不同職務參加本商會的不同會議;
(二)常務副會長按照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三)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在會長外出時行使會長職權;
(四)副會長為各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在會長辦公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變更後,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理事會在收到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將新任人選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註冊資金由廣州保宇實業有限公司出資,金額為30萬元(為第一屆會費)。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會長辦公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發生侵占、私分和挪用現象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五條 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專業會計機構代理會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會長辦公會審議核定,日常管理由秘書處負責。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齊齊哈爾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設立網站,並定期在網上發布信息。本會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齊齊哈爾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構架
商 會 領 導
會 長: 許淑清
常 務 副 會 長: 王玉珠 王玉璋 關永會 宮謹英
副會長兼秘書長: 趙長春
副會長兼監事長: 任 輝
副 會 長: 劉 釗 李彥軍 李洪偉 楊 海 毛洪武 趙福龍
理 事: 劉秀芬 孫洪利 楊宏偉
監 事: 項 順 張 雷
商 會 名 譽 會 長
石黎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主任
商 會 政 府 特 派 員
孟 濤: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副主任
商 會 法 律 顧 問
李彥軍: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伙人、法學碩士
商 會 藝 術 顧 問
陳 謙(字品村):資深視覺藝術家、佛山上品中天設計有限公司 總經理
關柏春:中國毛筆微書創作室 微書藝術家
焦寶成:國家二級美術師、中國書法家協會 會員
齊齊哈爾市書法家協會 副主席
商 會 副 秘 書 長
鄭心力:深圳電視台都市頻道《市民文化大講堂》 欄目製片
劉德生:齊齊哈爾報業集團廣告公司 經理
徐 彬:廣州大椰豐飯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
徐鵬力:深圳聖宇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田 宇:廣州電視台 記者
劉金山:深圳機場急救中心 醫生
蘇玉瑩:中鐵十六局廣州(分公司)工程指揮部 副總會計師兼綜合辦公室主任
朱宏宇:齊齊哈爾市文聯黨組 副主席 、齊齊哈爾市作家協會 主席
李傳柱:齊齊哈爾市旅遊局辦公室 主任
劉 鵬:中共齊齊哈爾市委辦公廳巨觀經濟調研科 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