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常年性生產崗位的工人,必須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內,有當年增人指標或減員的缺額。任何單位均不得在計畫外招收工人。

第三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制定招工簡章,其內容應包括招工名額、工種;招收對象、條件和地點;報名時間;考核方法;錄用後的契約期限、工資福利待遇等。招工簡章經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招工單位公布。

第四條 從農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農民),男性一般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女性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周歲。

第五條 企業招用工人,嚴禁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

第六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先在各種經職業技術培訓的人員中招收,工種、專業對口的,經用工單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從其他待業人員中招用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單位必須先進行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才予錄用。

第七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計畫,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確定招工地點並指導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單位組織,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用工單位共同組織。

第八條 企業錄用工人,必須填寫《錄用契約制工人登記表》和花名冊,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第九條 企業從農村招用工人,凡需要遷轉戶、糧關係的,必須報省勞動局審批,公安、糧食部門憑省勞動局《農村招收工人錄用通知書》辦理入戶和糧食供應手續;不遷轉戶、糧關係的,報所在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企業需要從異地城鎮招收工人時,跨省的,經所在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省勞動局審批;跨市(地)、縣的,分別由所在的市(地)、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用工單位違反規定招工,必須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招工對象弄虛作假而被錄用的,一經發現,立即清退,並給予處罰;待業人員取消一年招工考試資格,待業職工取消其待業救濟待遇。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各市(地)可根據《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制定補充辦法,並報省勞動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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