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歸口管理省屬地質勘查單位的職責調整為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三)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省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統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

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5.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四)將下列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1.礦產資源儲量社會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等工作;

2.草擬行業標準、行業服務機構評比等工作。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省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地級以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省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審核廳內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三)規劃處。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和預審;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四)財務處(審計室)。

組織擬訂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承擔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處。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協助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裁決工作。

(七)地籍管理處(省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土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土地確權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八)礦產資源管理處。

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採礦權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九)地質勘查處。

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探礦權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管理地質勘查資質,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

(十)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工作。

(十一)基礎測繪處。

擬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規則;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測繪發展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測繪成果;監督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航空攝影和財政資金測繪項目審核工作。

(十二)測繪管理處。

監督管理測繪市場,承擔測繪資質資格和地圖審核管理工作,調處測繪糾紛;負責測繪標準化、註冊測繪師、測繪作業證管理工作;承擔外國組織、個人來粵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指令性業務培訓、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五)執法監察局。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辦理信訪案件;監督檢查全省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1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

其他事項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省地質局、省核工業地質局等地質勘查單位進行行業管理。

(二)將丹霞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南雄恐龍化石群、河源恐龍化石、饒平海山海灘岩田、潮安海蝕地貌等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機構人員、經費分別劃給韶關、河源、潮州等市人民政府實行屬地化管理。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遺蹟保護的業務指導工作。

(三)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班子

陳耀光(廳長、黨組副書記)

鄔公權(黨組書記)

沈紹梅(巡視員、黨組成員)

黃奕鋒(副廳長、黨組成員)

塗高坤(副廳長、黨組成員)

楊俊波(副廳長、黨組成員)

葉偉龍(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

邢建江(副廳長、黨組成員 )

李俊祥(副廳長、黨組成員)

楊林安(總工程師、黨組成員)

李 師(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局局長)

張超群(副巡視員)

方錫林(副巡視員)

地理位置

地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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