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廣告設施,是指在公路及其兩側用於承載、支撐商業性廣告的各種設施;所稱標牌設施,是指在上述區域內;用於承載、支撐除公路標誌以外的各種非商業性標示、標識設施。
第三條 下列地點可以設定廣告設施:
(一)公路收費站和廣場;
(二)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務區;
(三)公路隧道口上方;
(四)廣告設施的外緣滴水線離公路邊溝外緣5米以外。
第四條 公路及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應先由省交通廳統一規劃和同意,再由工商部門進行廣告發布審批。
制定廣告標牌設施設定的規劃應當符合公路淨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數量適當,間距合理,美觀大方,不妨礙公路安全暢通,與公路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其報批程式為:
(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制定規劃方案報省交通廳審批;
(二)其它公路按現有的管理權屬,由縣級交通局或公路局制定規劃方案;報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審批,審批後的規劃方案報省交通廳備案。
第五條 廣告設施的規劃方案批准後,確定設定點具體位置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屬國道和一級公路,先由縣公路局初審,再報地級以上市公路局複審,最後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報省交通廳備案;
(二)屬高速公路,由該路段路政機構初審;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報省交通廳備案;
(三)屬其它公路,按現有的管理權屬,由縣交通局或公路局初審,報地級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審批,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六條 需要在公路及其兩側設定標牌設施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在公路用地範圍以內設定的標牌設施禁止附設廣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設定廣告、標牌設施前,應當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填寫《廣東省公路及其兩側設定非公路標誌設施申請呈批表》(附屬檔案);
(二)設定位置平面圖;
(三)支架結構和基礎設計圖;
(四)版面設計效果圖(包括標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廣告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八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許可權作出是否準許設定的決定或者提出初審意見後報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廣告申請批准後必須在3個月內設定,過期無效。
第九條 廣告、標牌設施占用公路路產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設定廣告、標牌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標牌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標準;
(二)設定廣告、標牌應當做到整齊、美觀,與公路自然景觀相協調,並符合公路淨化、綠化、美化建設的要求;
(三)廣告、標牌的設計圖案和顏色應與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干擾公路標誌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對駕駛員產生眩目影響的材料和設備製作廣告、標牌;
(五)設定的廣告、標牌應當在其正面右下角標註公路管理機構批准檔案編號。
第十一條 設定者應當對其廣告、標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對脫色、破損、陳舊的廣告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拆除,確保全全和整潔。由於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廣告、標牌設施損壞,妨礙公路通行或者影響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先行處理,再通知設定者在限期內予以清理或者修復,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其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十二條 廣告標牌設施因維護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等事故的,應由設定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廣告、標牌設施設定期滿,設定者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設定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徵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辦理延期設定手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設定者限期拆除;並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一)擅自設定廣告、標牌設施的;
(二)廣告、標牌設施設定不符合要求的;
(三)廣告、標牌設施延期設定未辦手續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已設定的廣告、標牌設施,符合本規定設定要求的應補辦申請、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規定設定要求的,應限期拆除。
附屬檔案(略)
廣東省交通廳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