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頒布《廣東省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3>15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廣東省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證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房改”)順利進行和今後住房建設有固定的資金來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市、縣(區)、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的單位住房基金。

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住房基金包括:

(一)各級財政納入預算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從房改方案實施後新增加的房產稅;

(三)從各級財政撥款給單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過當月所發補貼的差額中提取20%-30%(具體標準由各級政府確定);

(四)從單位出售由同級財政撥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資金中提取20%;

(五)從行政、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資金中提取5%;

(六)縣以上承辦住房基金存貸款結算業務的銀行的利潤分成中按規定留作住房基金的部分;

(七)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

(八)利用住房基金經營的收入。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包括:

(一)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二)從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結餘的獎勵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

(三)單位預算外收入中除國家已有規定專款專用的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具體比例由財政部門核定;

(四)出售單位自管房回收資金的自留部分;

(五)單位房租收入的自留部分;

(六)房改前原規定的住房補貼資金;

(七)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的資金,仍按原分配渠道撥入單位的住房基金;

(八)個人購買房改優惠房出售後向原產權單位交付的增值費

第五條 各級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級房改部門負責管理並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時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房改領導小組審批;承辦銀行負責存貸款結算業務。

第六條 單位住房基金由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單位住房基金使用時,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充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向幹部、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二)向住房基金不足,發放住房補貼有困難的虧損、微利全民所有制企業發放低息貸款;

(三)建設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給住房困難的單位或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

(四)經營、開發房地產(主要是微利房和解困房)業務貸款;

(五)同級房改部門業務經費。

第八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發放職工的住房補貼;

(二)出租住房的維修;

(三)自建或購買住房出租或出售給本單位住房有困難的職工;

(四)對本單位職工購買住房或自建住房資金不足時給予低息借款。

第九條 各級政府住房基金應及時交存或劃轉到承辦住房基金存貸款結算業務的開戶銀行,當月收繳的房租於當月底交存。

第十條 縣以上承辦住房基金存貸款結算業務的銀行的利潤,應在核減承辦銀行綜合費用和扣除所得稅後,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各級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單位住房基金應按專項基金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承辦政府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業務的銀行和設立單位住房基金的單位,應按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房改部門報送住房基金使用情況的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住房基金專款專用原則,挪作他用的,按違反財經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或轉制時,原單位的住房基金按規定轉入變更後的單位;原單位解散、撤銷或宣告破產的,其單位住房基金處理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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