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粵府辦(1996)8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4號)轉發給你們。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按省財政廳、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建設委員會《轉發財政部等三部門關於頒發〈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廣東省住房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和房改辦收取的單位出售國有住房按比例上交財政的收入和城市住房基金,由財政部門和房改辦根據繳交單位的實際情況作出返撥計畫,經同級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於1997年6月底以前,撥回原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收入專戶,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管理使用。在此前已上交地方政府納入城市住房基金,並已用於建設解困房或由行政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不再返還。

二、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單位出售公房收入,不再按上述檔案規定的比例上交財政和城市住房基金。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政策性房改資金,以及財政部門收取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所產生的利潤,應全部轉入各級房改領導小組下設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城市住房基金專戶,經同級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專項用於政府安排的解困房或安居工程住房建設。

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全額存入政府指定的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各單位使用時須向房改辦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未經批准,售房單位不得動用。

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向省房改辦反映。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