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五保戶工作暫行規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五保戶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五保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級民政、農業、財政、糧食、計畫生育、商業、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區、鄉共同做好五保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檢查、監督本暫行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五保戶是指:農村中基本上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者和孤兒。

有女無兒的老人,過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變更;過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兒贍養。如果其女兒確實無力贍養,經當地民眾同意,也可以實行五保,但其女兒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有養子或過繼子的老人,其養子或過繼子必須承擔贍養義務。但其養子或過繼子無勞動能力或入贅到女家,無力贍養老人的,經當地民眾同意,也可實行五保。

第四條 確定五保戶須由本人申請或村民委員會提名,民眾評議,鄉人民政府審查,區公所批准並發給五保供給證,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五保戶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還要保教。保吃包括:糧、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應;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帳和帽、鞋、襪;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潔,危房及時維修;保醫包括:有病及時治療,醫療費實報實銷;保葬是在五保老人去世後妥善辦理喪事。學齡孤兒應免收學費,保證按當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還要使五保戶有一定的文化娛、樂活動,有必要的零用錢,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實護理員。

對五保戶的供給標準,應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生活水平,由區或鄉具體制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困難地區每人每年生活費應不低於二百四十元,口糧不少於四百八十斤。供給標準要隨著民眾的生活改善而逐步提高。

第六條 不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對五保戶者要堅持集體供給。供給五保戶(包括敬老院)的經費和糧食等,可以區為單位,或區、鄉二級,或區、鄉、村三級進行統籌。五保基金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五保戶的供給標準,向所屬農戶(含專業戶、重點戶及其他離土不離鄉人員)和區、鄉企業提取;同時,可發動社會各界人土捐獻和協助籌集。五保口糧應與當地的自籌糧一起統籌。向農戶和區鄉企業籌集的五保基金、口糧數額,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定。五保基金和五保口糧要設立專帳,專款、專糧專用。

對劃給土地由親屬代耕包養的孤寡老人和殘疾者,要由本人、代耕戶和村民委員會三方按照當地五保戶的供給標準簽訂契約,認真履行,區、鄉幹部應經常檢查,發現贍養不落實的,要進行教育限期改正,或作為五保戶改由集體供養。

第七條 對集體供給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由鄉政府提請區公所批准,給予臨時救濟;需定期定量救濟的,由縣民政局批准。對重災區的五保戶,在發放救災款物時,要予以重點照顧,以保證其生活。

第八條 舉辦敬老院是供養五保戶的一種好形式。區或鄉要依靠集體和社會力量積極創造條件興辦。

敬老院必須貫徹依靠集體經濟和社會力量,實行敬老養老,文明管理,民主辦院的方針,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可根據自願原則,組織老人開展一些有益健康和力所能及的勞動生產,以改善老人生活。

敬老院是集體福利事業。其各項經費和入院五保戶保戶的口糧、生活費、工作人員工資等按第六條規定的辦法籌集解決。工作人員享受與當地區、鄉企業人員同樣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九條 維護五保戶的私人財產所有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五保戶的遺產,按誰供給誰繼承的原則處理。屬集體供養的五保戶,其親友曾盡過一定贍養義務的,可從遺產中給予適當照顧。五保戶生前有遺囑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要把五保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內容,納入村規民約以及“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經常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工作,發動社會力量,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五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歧視、刁難、虐待五保戶,或玩忽職守,貽誤五保戶的供給保障,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以及貪污、盜竊五保戶的經費、物資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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