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日粵府辦〔1996〕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7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機場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標準,原各地自行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任何名目的附加費、建設金。
二、各機場收費單位必須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當地物價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徵收的機場管理建設費留給地方的50%部分,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財務管理辦法》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