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根據2004年6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發展規劃和當地廣播電視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站的規劃和布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站的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轄區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建設發展規劃;(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場所;
(六)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該《規定》還對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批,以及提交所需材料等事項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