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的計算機科技工作者,促進計算機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套用,發現、培養和扶植年輕的科技人才,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產業的發展。
學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點,學會工作堅持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用信息技術推動社會進步。學會倡導學術自由,提倡發表不同學術觀點,提倡儘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產品。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主要任務
是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促進技術合作;開展計算機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開展計算機教育與普及活動(高等教育,青少年教育,繼續教育等);促進計算機技術的套用與推廣,促進學術與產業的結合;發現並推薦優秀計算機科技人才;編輯和出版學術書刊,傳播計算機知識,開展科普活動;開展諮詢服務;擴大國際交往,加強同港澳台的聯絡,促進相互間交流。
會員資格:凡從事計算機系統(含配套設備)生產、技術開發、科研教學、推廣套用、技術服務、產品銷售等單位或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願意承擔本會分配的任務,均可提出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就成為本會會員。
廣州計算機學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州計算機學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Computer Society,英文縮寫為GZCS。在本章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計算機科研、生產、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的法人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廣泛團結廣州地區的科技工作者,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更好地推動研究開發生產與推廣套用,提高廣州地區計算機技術和套用水平,本會倡導“獻身、創新、協作”的精神。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術上接受中國計算機學會和廣東省計算機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連新路45號廣州市信息中心內。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是對會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在社會上普及計算機科學技術知識。具體做法有:
(一)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以達到互相交流和提高學術水平的目的;
(二)加強同國內外計算機學術團體的聯絡和其它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經過相關審批程式,可邀請接待國內外專家學者來廣州講學或交流,促進相互間的協作;
(三)推動會員從事計算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工作;
(四)提供計算機套用的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項目論證及成果鑑定,條件成熟時組織出版刊物;
(五)表彰在計算機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及學術交流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會員;
(六)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計算機科學技術的合理化建議。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組根據入會條件負責審核,具體辦理後將名單通報理事會;
(三)由本會秘書組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行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者本會也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科協和廣州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科協審查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職期間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州市科協審查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二)聽取秘書長對日常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按章程通過表決任免理事會成員,包括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州市民政局和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廣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4年6月2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呈報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民政局審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