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歷史
1997年3月1日廣州市制定並正式施行《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至今已有十多年。舊條例的制定與實施有力推動了廣州市綠化工作的發展,但十幾年來,社會經濟和城市現代化建設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舊條例已經不適應新形勢要求,必須根據廣州市的實際和發展變化了情況制定新的綠化條例。
主要內容
《廣州市綠化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條例》提出,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的綠地率和立體綠化不低於30%;在舊城改造區及城中村的不低於25%。《條例》明確要求: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低於30%;在舊城改造區及城中村的不低於25%。其中公共綠地人均面積,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應當進行立體綠化,建造天台花園,面積不少於天面面積的50%。居民住宅樓等其他建築適宜立體綠化的,鼓勵進行立體綠化。
《條例》還規定,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契約中予以明示。《條例》還要求居住區、居住小區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示牌,在居住區、居住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