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州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縮寫為GZAMDI。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由廣州市醫療器械科研、生產、經營、使用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擔當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協調會員關係,引導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服務會員,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監督管理。本會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業務範圍
(一) 宣傳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會員學習、執行;
(二) 聯絡溝通行業與政府,以及新聞媒體、金融機構、法律機構等部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支持與幫助;
(三) 收集和整理行業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會員提供具有前瞻性、傾向性、普遍性和建設性建議;
(四) 承擔行業規劃、統計工作、積累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為會員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 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推動行業標準的實施;
(六) 接受委託對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論證;
(七) 組織行業技術交流與合作,產品與成果的鑑定與推廣,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 引導行業自律、協調行業價格,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
(九) 組織專業技術培訓,推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等;
(十) 開展諮詢和科研服務,組織產品展覽;
(十一)加強與港澳台和國外同行聯繫,開拓會員發展空間;
(十二)出版行業有關教材、資料、刊物,建立網站發布行業信息;
(十三)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四)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州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縮寫為GZAMDI。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由廣州市醫療器械科研、生產、經營、使用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擔當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協調會員關係,引導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服務會員,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會員學習、執行;
(二) 聯絡溝通行業與政府,以及新聞媒體、金融機構、法律機構等部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支持與幫助;
(三) 收集和整理行業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會員提供具有前瞻性、傾向性、普遍性和建設性建議;
(四) 承擔行業規劃、統計工作、積累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為會員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 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推動行業標準的實施;
(六) 接受委託對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論證;
(七) 組織行業技術交流與合作,產品與成果的鑑定與推廣,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 引導行業自律、協調行業價格,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
(九) 組織專業技術培訓,推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等;
(十) 開展諮詢和科研服務,組織產品展覽;
(十一)加強與港澳台和國外同行聯繫,開拓會員發展空間;
(十二)出版行業有關教材、資料、刊物,建立網站發布行業信息;
(十三)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四)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具有市場準入證,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醫療器械科研、生產、經營、使用、教育及信息等事業、企業單位和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制訂通過,(制訂時要注意會員的代表性及規模)。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本會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遇有特殊情況,代表常務理事會決定有關重大事項,事後召開常務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