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醫療器械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協作與交流。在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促進廣州市天河區醫療器械事業發展,保證人民身體健康。
協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各界反映行業及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公約,規範行業內企業自律行為,協調行業內部爭議,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和產品的鑑定及推廣套用工作,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合法的行銷活動;
(四)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行業有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諮詢活動;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七)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廣州市天河區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州市天河區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zhou Tian He Med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縮寫:GZTH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天河區轄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研發、認證認可、教育培訓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協作與交流。在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促進廣州市天河區醫療器械事業發展,保證人民身體健康。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天河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天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天河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122號偉騰商務中心5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各界反映行業及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消除影響行業發展的障礙;
(二)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公約,規範行業內企業自律行為,協調行業內部爭議,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和產品的鑑定及推廣套用工作,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合法的行銷活動;
(四)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行業有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諮詢活動;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以及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七)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協助開展有關醫療器械法規的宣傳貫徹和醫療器械學術諮詢等方面的活動;
(八)積極學習和宣傳全面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和質量管理規範。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6888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3888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1888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9988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888元;
(六)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688元;
(七)監事及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488元;
(八)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標準為:
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3888元;
連鎖總部 2888元;
零售企業 388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二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為保證協會的順利運作,各個崗位具體分工如下:
(一)常務副會長職責:
1、協助會長開展日常性工作;
2、協助會長召集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3、接受會長委託代理行使會長職責;
4、開展分管業務工作;
5、對分管的有償服務業務進行立項,交由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決議,報會長審批,項目正常開支預算報備財務負責人。
(二)副會長職責:
1、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日常性工作;
2、接受常務副會長委託代理行使常務副會長職責;
3、協同常務副會長開展分管業務工作。
(三)財務負責人職責:
1、配合會長開展日常性工作;
2、負責完善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本會資金收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做好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及財務報告;
4、監督財務人員對、報賬工作;
5、負責財務人員管理
(四)秘書長職責: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行政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副秘書長職責:
1、協助秘書長工作;
2、受秘書長委託代理行使秘書長職責。
(六)其他專職人員職責:
1、負責協會有關檔案材料初稿的草擬;
2、負責協會檔案收發及檔案管理;
3、做好協會會議及大型活動的事務性工作;
4、負責協會年檢、換證;
5、負責協會內部刊物編輯及網站供稿;
6、協助做好溝通、接待工作;
7、做好會計、出納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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