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廣州市藥學會 本會住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會的業務範圍:(一)開展藥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和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科學技術團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二)舉薦藥學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參與藥學專業職稱資格認定工作;(四)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五)反映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的事項,組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 政府,業務管理單位有關的科學論證與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推廣和組織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八)興辦符合本會精力範圍的事業與企業。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州市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GZPA。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由廣州市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並接受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和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科學技術團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舉薦藥學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
(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參與藥學專業職稱資格認定工作;
(四)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
(五)反映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的事項,組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 政府,業務管理單位有關的科學論證與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推廣和組織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興辦符合本會精力範圍的事業與企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會員條件;
(五)會員條件
1、個人會員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有初級以上專業職稱的藥學工作人員,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2、單位會員 與藥學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學技術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教學、科研、設計、生產、經營等事業、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批;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職責: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其中一個專業部活動。
本會根據需要,在理事會中設理事單位可推薦1~2名主要領導作為本會理事或以上領導職務,並按規定繳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管理機關報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本並經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經管理機關批准,本屆理事會(第十五屆)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遇有特殊情況,代表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該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舉辦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會計法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市科協組織或認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輸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