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

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是在原有的“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基礎上組建而成,2011年9月正式成立。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是在原有的“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基礎上組建而成,2011年9月正式成立。
協會的前身“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成立於1996年3月,當時經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批准成立,作為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一個分支機構,在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的領導下和廣州市建設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協調、行業自律、行業管理的工作。初成立時有會員單位24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有會員單位80多個。1998年8月換屆選舉第二屆理事會和領導班子,2003年1月換屆選舉第三屆理事會和領導班子,2006年12月換屆選舉第四屆理事會和領導班子。
2011年9月22日,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籌備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在大會上分別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章程》、《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辦法》、《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及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財務制度》等檔案,同時將原有“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的80多家會員單位轉移為新的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會員單位。

主要工作

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的日常主要工作是對行業和會員企業進行行業協調、行業自律、行業管理工作;傳達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法規,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向主管部門反映。組織行業和地區之間的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技術交流,開展行業技術講座和組織培訓工作;組織行業評先工作;收集行業生產統計報表、匯總、上報;配合建設質監部門對混凝土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抽查工作;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配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收集材料價格信息工作。

發展構想

主要抓好行業自律和質量監督工作,配合主管部門整頓建築市場和預拌混凝土行業,力求混凝土行業有一個良性的發展,聯合更多的相關行業,支持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行業管理,擴大協會的影響力,發展和壯大行業相關的會員單位,如混凝土生產和輸送設備廠家、主要原材料生產企業、有關的科研開發單位等,共同努力把混凝土行業的管理工作做好,為混凝土行業和城市建設做出更多、更大的貢獻。

協會主要負責人

會長: 施旗 廣州市建築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市建材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工學碩士 高級工程師
副會長:張建明 廣州市粵秀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粵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市珠江水泥廠董事長 工商管理碩士 高級工程師
監事: 詹國良 廣東基礎新世紀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工學碩士 高級工程師
秘書長:盧寶永 原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混凝土分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建築業協會混凝土分會常務理事 工程師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2011年9月2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排名不分先後)
廣州市建築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超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天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市粵秀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市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東水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東海外高強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興業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
廣州穗業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市住宅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番禺混凝土分公司
廣州市峻興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東潤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潤洋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廣州市粵花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市新東盛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市聖豐混凝土有限公司
廣州致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zhou concrete Association(縮寫GZ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州地區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預拌砂漿的生產製造、加工、輸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產服務企業、設備生產企業、科研院校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從事行業協調、服務、自律、管理,並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廣州市混凝土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好混凝土行業的工作。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混凝土行業的交流與協作,推動廣州市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府前路11號八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與本行業有關的政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2、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向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包括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價格信息、技術信息,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展覽等活動。
3、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及有關行業資料整理工作。
4、協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業標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對本行業企業誠信評價、資質評審、企業生產備案等工作。
5、根據行業管理,引導和推動混凝土企業面向市場,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障混凝土質量和安全生產。
6、開展行業檢查評比,表彰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7、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實施規範性運作。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惡性競爭,引導和鼓勵企業做好質量和服務工作,強化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
8、協助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落實對行業和企業的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9、發展與國內外各地區同行業之間的聯繫,組織會員參加與各地同行的技術交流和管理交流。
10、組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技術經濟簡訊及有關資料。
11、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做好有關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各種合法合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包括:
1、優先免費獲得協會編印的各種行業信息和技術資料(包括國家、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發布的政策、法規、標準、規程等);
2、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技術交流、考察、評先等;
3、優先接受協會提供的諮詢服務和優先免費參加協會組織的人員培訓學習。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合法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關心本會工作,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二)監事、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非混凝土企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X月X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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