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前言

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3號)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的《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1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25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1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級財政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國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投資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審批和年度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及綜合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市投資項目的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規劃、國土房屋、建設、環保、審計、監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等領域。
第五條 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政府財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資規模的建議。
第六條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建設規劃,符合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規定。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進行建設,防止超計畫建設。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七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區域規劃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在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財力情況編制本級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
第八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前期工作審批程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以投資補助、貼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九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較大的項目,在審批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審批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資項目儲備制度。市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提出投資項目,並開展項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通過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列入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對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初步設計概算與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差異超過百分之十或者建設單位、建設地點發生變更以及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第十二條 市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報本部門主管的年度投資計畫項目:
(一)續建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列入年度投資項目計畫;
(二)新開工項目一般應當從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初步設計、概算經審批後,方可申報列入年度投資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年度投資項目進行審查,編制和提出年度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四條 年度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完畢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投資總規模、重大項目計畫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舉行全體會議,對報送的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其中的年度投資總規模和重大項目計畫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初審報告。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說明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編制的原則及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四十五日內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畫,並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投資總規模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六條 年度投資項目計畫一經確定下達,應當嚴格執行。
年度投資項目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式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年度投資總規模超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原年度投資總規模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增加的投資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年度投資項目計畫下達後,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自管機構或者實行代建制委託代建單位,或者由市政府設立投資項目建設機構,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投資項目概算、預算、結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招標、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項目結算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款總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
投資項目後評價、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建立暢通快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初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在年中將本年度上半年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對年度投資重大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相關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年度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計畫的實施進行協調,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其負責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信息及時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匯總本部門投資項目的信息後,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匯總重大投資項目的信息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
第二十四條 市重大項目稽察部門負責對市重大建設項目基建程式、招投標情況、建設進度和投資控制進行稽察。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涉及的財政資金的撥付、使用、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以及契約中明確,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該政府投資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投資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察。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投資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重大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和建設、評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責任人員名單,在相關工作完成或者名單確定之後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
(二)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擅自擴大投資預算或者擅自擴大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強令或者授意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式開展投資建設工作,或者違法干預投資決策的;
(五)在政府投資決策及實施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土地儲備等其他項目投資,可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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