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十)測繪管理處。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十二)房屋和物業管理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簡稱市國土房管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區、縣級市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測繪市場監管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的事務性工作;
4.地質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系統建設及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
5.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6.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房地產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二)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區、縣級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保護、利用、開發、整理、復墾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以及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畫;擬訂地價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徵收、劃撥、出讓、收回等工作,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和批後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規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監督管理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監督檢查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六)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擬訂和落實全市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政策;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負責房地產買賣、租賃、評估、中介、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後續監管工作。
(七)組織編制和實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房屋修繕、危破房改造、白蟻防治、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成立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
(九)負責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和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管理工作。
(十)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的調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以及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開採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制定測繪技術標準;負責測繪行業和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地產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負責審核用於權屬登記的房地產測繪成果。
(十三)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管理的科學技術、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和外事活動工作。
(十四)負責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區分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國土房管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管理;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會務、督辦、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政務公開、修志等工作;承擔組織協調、綜合調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統籌信息及新聞宣傳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統籌調配及處置的審核、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及財務報表編制、匯總報送工作,並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組織擬訂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負責局機關經費收支及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非稅收入征繳工作;負責財務會計檔案的分類、整理和保管工作;負責全局統計工作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指導和協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調研、審核、清理等工作;協調局行政案件的處理、複議和訴訟等工作;統籌協調局依法行政工作;協調局有關協助執行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負責指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區分局開展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等相關業務工作。
(四)綜合業務管理處。
負責擬訂和實施視窗工作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本系統視窗建設;統籌協調局視窗建設、管理、培訓及相關督辦工作;負責視窗案件收發、標準案件審批和非標準案件分發、協調及督辦工作;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
(五)信訪處。
負責擬訂和實施信訪工作規範和制度,受理、處理、交辦和督辦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業務範圍內的民眾來信、來訪、來電、來郵(電子郵件)和網上信訪事項,及時反饋信訪中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負責承辦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負責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置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事件,協調處理信訪工作中遇到的複雜問題和重要事項;負責信訪工作調研,綜合分析信訪工作動態和信息,提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歷史遺留問題的研究和解決;負責督促、檢查、協調、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組織信訪幹部學習和業務培訓。
(六)土地規劃和耕地保護處。
編制實施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
(七)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征地留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流轉等政策;對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土地市場秩序進行監督管理;編制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畫,指導土地儲備工作;編制實施征地補償標準、地價標準、建設用地標準;負責徵收集體土地的批後實施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土地供後監管工作,清查和處置閒置土地;聯繫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八)執法監察支隊。
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測繪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查處區、縣級市、鎮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和有關單位、個人的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九)產權地籍管理處(掛市土地權屬糾紛調處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國有、集體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確認、登記和發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建立健全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和土地登記及公開查詢系統;負責土地權屬調查的行政收費管理工作。
(十)測繪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制定測繪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負責全市測繪行業和市場監督管理,以及測繪單位資質和出版地圖的初審;制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地產測繪、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廣州市測量控制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地產測繪、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聯繫市測繪協會。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組織擬訂市住房建設規劃;負責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測和分析;負責新建商品房銷售、存量商品房交易和房地產中介、評估、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房地產中介、評估行業監督管理,受理有關房地產市場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管理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人員的資質備案工作;聯繫市房地產業協會、市房地產學會。
(十二)房屋和物業管理處。
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危房治理與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核定危房改造項目,協調危改資金、房源的審核劃撥工作;負責全市房屋應急搶險和防空襲中重點建築物的搶修搶建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參與歷史名城保護區建築物的保護工作;負責房地產物業服務行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審核或核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工作;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聯繫市物業管理協會、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市白蟻防治協會。
(十三)地質礦產管理處(掛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牌子)。
編制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管理地質勘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資質;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四)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或協助區分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負責局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計畫生育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工作人員的調配、錄用、考核、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局系統人員因公出訪、因私出國(境)的審核報批工作和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統戰工作;負責公共服務行為督查工作;負責基層評議機關工作。
(十五)宣傳科教處。
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國防知識、語言文字教育工作;制定專業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科技發展規劃、計畫,負責科技檔案、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工作和科技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科技開發、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和相關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及黨建學會的有關工作;指導工、青、婦等工作。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房管局機關行政編制131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6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1名(市副局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3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掛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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