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文化局承擔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職責。
(三)增加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和組織編制的職責。
(四)增加城鄉規劃統籌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職責。
(五)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
(六)加強對優秀近現代建築的認定、保護和規劃管理。
(七)加強對村莊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批工作的指導,加強村莊規劃管理。
(八)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城建檔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年度實施計畫、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的銜接;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
(六)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負責組織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制定土地儲備和出讓計畫。
(七)負責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八)負責區轄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縣級市轄的鎮、村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負責對違法建設影響規劃的程度進行定性,並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作出處理。
(十)負責與城鄉規劃勘察測量有關的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城建檔案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指導縣級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本行業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市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城鄉規划行業相關社團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保密、檔案、財務、督辦、政務信息、維穩、安全生產、保衛、信訪、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行政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二)科技信息處(與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制定;負責擬定全局科技業務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立項並監督實施;負責各層次規劃和局各項業務工作之間的技術協調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城鄉規劃勘察測量有關的測繪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城建檔案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城鄉規划行業相關社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對本行業的前沿、發展趨勢及重大政策進行調查研究;負責組織對有關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城建檔案等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研究,擬訂貫徹實施意見及規劃實施政策;負責擬訂本市城鄉規劃管理立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組織制定局規範性檔案;負責局系統重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負責普及法律知識工作;負責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負責局重大、複雜案件和局重要檔案、契約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總體規劃處(掛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制訂與城鄉規劃有關的行業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管理和實施評估;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與年度實施計畫、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的銜接;負責組織或者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等總體規劃層面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協調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編制項目計畫的制定、立項、驗收和計畫實施、完成的督查;承擔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地區規劃及用地管理處(掛市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景觀風貌、交通、市政、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組織開展實施評估工作;負責組織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的編制及審核工作;負責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用地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制訂;負責全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選址論證、用地管理、規劃論證等工作,依法核發重點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指導、督查區(縣級市)編制職責範圍內的詳細規劃層次的規劃編制、管理;負責對規劃分局的規劃用地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承擔廣州市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名城保護處(掛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上報和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優秀歷史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的認定、保護和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城市景觀規劃處。
參與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負責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築小品、城市景觀照明和城市戶外廣告招牌及建築第五立面等城市景觀的規劃管理;負責市級公建配套項目的規劃管理。
(八)建築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重點建築工程及其市政配套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和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對上述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對市局審批的建設工程的違法建設影響規劃的程度進行定性,並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作出處理;負責對規劃分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及重要項目的方案審查、審定工作。
(九)市政規劃管理處。
參與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中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內容;負責職責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括鐵路、公路、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管線和河道工程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對上述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規劃分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負責會審或者審核相關管理部門報備的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控制線和基礎設施布點控制範圍,並負責相關規劃控制線的實施管理和審核工作。
(十)村鎮規劃管理處。
研究本市新農村建設及規劃的重大問題,起草村鎮規劃建設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管理、協調區轄鎮、村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級市轄的鎮、村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指導其他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處。
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局規劃管理的監督檢查規範;負責組織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責組織檢查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系統業務管理的組織協調、服務、監督,組織業務計畫、考核、統計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鄉規劃系統規劃業務公開、業務備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制定局業務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和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管轄範圍內的業務案件的收發、統計和督辦,負責業務檔案的匯總、移交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技術問題的發報、上報等綜合工作,負責業務管理的網路保障和信息化建設;參與城市創建工作;負責依法銜接和配合外單位的執法工作。
(十二)公共關係處。
負責對外新聞發布、業務交流;負責對社會公眾宣傳城鄉規劃知識;負責城鄉規劃成果的公布和展示管理;負責收集社情民意;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對外網站的建設及維護。
(十三)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中央、省、市有關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局黨委中心組學習;負責局系統黨務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才、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務;負責幹部選拔任用、交流、考察考核和幹部管理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福利、公費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局統戰、僑務、外事、計畫生育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委和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
(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7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單列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規劃局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花都、番禺分局為市規劃局派出機構,正處級,由市規劃局垂直管理,共配行政編制169名,各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另行規定。
市規劃局南沙、蘿崗分局為市規劃局派出機構。市規劃局南沙分局(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區分局合署)與市規劃局南沙開發區分局(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開發區分局合署)合署;市規劃局蘿崗分局(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蘿崗區分局合署)與市規劃局廣州開發區分局(與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廣州開發區分局合署)合署,其管理體制、管理許可權維持不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分別由南沙區、蘿崗區制定。
(二)市規劃局指導和協調縣級市規劃局的規劃業務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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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開發區財政局與蘿崗區財政局合署; 12.開發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與蘿崗區建設和環境管理局合署; 13.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與蘿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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