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部分行政區劃調整後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方案>的通知》(穗編字〔2015〕109號)、《中共廣州市增城區委辦公室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增城撤市設區及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辦發〔2015〕1號),設立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區國土規劃局),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土規劃委)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依法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人、財、物由區管理,領導班子實行雙重管理,以市國土規劃委黨組為主。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其他由省、市和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不動產登記。
2.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
3.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保護對象(以下簡稱“保護對象”)的具體規劃管理。
4.統籌指導轄區內名鎮名村、美麗鄉村、中心鎮等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
5.其他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地理信息管理職責,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原增城市更新改造辦公室的職責,原增城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的林權登記職責,原增城市農業局負責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整合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2.將原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物業管理、直管房管理、危房改造、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等職責劃入廣州市增城區住房和建設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
2.加強耕地保護工作。
3.加強土地徵收儲備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城鄉規劃和城市更新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參與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二)負責了解本區的發展構想和建設意向,並提供土地、規劃和城市更新的指導和服務。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土地保護、利用、整理、復墾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以區為儲備主體的土地儲備計畫;組織實施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貫徹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及各專項規劃;負責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初審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村莊布點規劃初審工作,參與轄區內村莊規劃審查,指導村莊規劃編制;統籌指導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驗收工作;研究轄區內新農村規劃建設的重大項目,起草村鎮規劃管理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指引;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名鎮名村、美麗鄉村、中心鎮等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六)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的具體規劃管理工作。
(七)參與組織轄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轄區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築小品等景觀規劃管理;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轄區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節約集約土地利用;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工作和批後實施工作;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負責轄區內留用地指標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九)參與擬訂地籍管理規章、規程、技術標準;負責轄區內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調處轄區內土地權屬糾紛。
(十)按照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實施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轄區內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及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的調查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測繪工作規程、計畫,負責轄區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轄區內基礎測繪、土地測繪等工作。
(十三)負責核發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建築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
(十四)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擔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規劃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參與轄區內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參與國土資源和規劃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轄區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檔案等各類城建檔案和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全區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測繪及現狀調查工作;負責協助組織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制定全區年度實施計畫;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
(十八)組織城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整備工作;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完善手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
(十九)負責全區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監管考核工作;負責協助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籌集與分配工作。
(二十)負責審查具體項目的改造方案並報批,承擔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並負責組織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各項審批審定事項。
(二十一)承辦市國土規劃委、市城市更新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行政工作,負責機關日常管理、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公文處理、會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年鑑、地方志編寫工作;組織協調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工作;統籌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務網站管理;負 責信訪、維穩、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要、保密、統計、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審批管理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轄區行政審批改革和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對轄區國土規劃業務流程進行動態跟蹤、研究和最佳化調整工作;負責轄區政務服務視窗管理,組織業務諮詢和服務指引工作;負責業務案件的收發、統計和綜合協調;負責轄區集中審批、核准和審核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推進本局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參與研究制定相關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政策,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局法制工作,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負責本局重大、複雜案件和重要檔案、契約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土地規劃和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相關國土規劃,組織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參與編制、修改、調整和貫徹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指導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轄區耕地保護及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核收耕地開墾費;組織編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方案;指導開展土地開發、墾復、整理項目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負責區內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
(四)土地徵收和利用管理科。
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負責轄區內的用地批後結案工作;配合、協助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畫;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批後實施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臨時使用土地審批;負責本轄區土地供後監管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的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留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涉及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
(五)不動產登記科(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科合署辦公,掛廣州市增城區土地糾紛調處辦公室牌子)。
按照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地籍調查和土地權屬確認,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分析和評估;負責轄區內地籍資料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負責轄區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地圖協審;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測繪工作規劃、計畫,負責管理轄區內基礎測繪、土地測繪等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基礎測繪項目,參與轄區內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勘測成果資料備案工作,統籌指導轄區內測繪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六)城市更新科。
負責組織本區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測繪及現狀調查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庫的建設管理;負責協助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編制本區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畫,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負責收集城市更新項目審批各項申報資料,組織審查城市更新項目改造方案;組織城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整備工作;負責組織完善歷史用地手續報批工作和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負責對區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協助組織區城市更新項目政府安置房的籌集與分配。
(七)城鄉規劃管理科。
負責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用地規劃條件、建築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及各專項規劃;負責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初審工作;參與組織編制和初審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保護規劃;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的具體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中歷史文化保護方案的審核;參與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的申報和公布工作;參與組織轄區村莊布點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負責轄區內村莊布點規劃初審工作,參與轄區內村莊規劃審查;指導轄區其他村鎮規劃工作。
(八)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科。
參與組織轄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轄區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築小品等景觀規劃管理;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轄區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以外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查;負責歷史建築遷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審;參與組織編制轄區內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建築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參與研究轄區內新農村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協助起草村鎮規劃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村莊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除跨區以外的建築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名鎮名村、美麗鄉村、中心鎮等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九)市政規劃管理科。
參與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除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方案審查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地下各地下管線規劃編制、規劃管理、管線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設工作;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
(十)監督檢查科。
負責局系統的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業務工作督辦;負責本局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配合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轄區內除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一)地質礦產管理科。
組織編制、實施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轄區內礦業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的調查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十二)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擔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科(紀檢監察室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幹部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公費醫療、計畫生育、統戰、僑務、外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指導工、青、婦工作。
人員編制
區國土規劃局行政編制26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分支機構
原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屬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劃入區國土規劃局管理,為區國土規劃局分支機構,均為正科級。其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依法管理轄區內土地;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農田保護區,切實保護耕地;參與制定鎮街建設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鎮街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地籍管理,調解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轄區內土地動態巡查,協助上級國土部門查處違法用地,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計畫的執行情況,制止亂占土地;維修測繪標誌;協助做好地名管理;承辦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如下:
序號 | 機構名稱 | 行政執法 專項編制數 | 領導 職數 | 備註 |
1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新塘國土資源管理所 | 15 | 4 | |
2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荔城國土資源管理所 | 11 | 3 | |
3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石灘國土資源管理所 | 9 | 3 | |
4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中新國土資源管理所 | 9 | 3 | |
5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永寧國土資源管理所 | 9 | 3 | |
6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仙村國土資源管理所 | 7 | 3 | |
7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增江國土資源管理所 | 7 | 3 | |
8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朱村國土資 源管理所 | 7 | 3 | |
9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派潭國土資源管理所 | 5 | 2 | |
10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正果國土資源管理所 | 5 | 2 | |
11 | 廣州市增城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小樓國土資源管理所 | 5 | 2 | |
合計 | 89 | 31 |
其他事項
(一)區國土規劃局加掛廣州市增城區城市更新局牌子。
(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按在職在崗人員數7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待公車改革後另行核定。
(三)關於“不動產登記管理”的職責分工。
1.區國土規劃局:負責協助上級擬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執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指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負責指導、監督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管理、共享和歸檔;組織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及公開查詢機制,建立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機制。
2.區農業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等)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我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予以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區農業局會同區國土規劃局等部門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權屬糾紛;過渡期後,改由區國土規劃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區農業局協同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糾紛。
3.區林業園林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收、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區國土規劃局指導林權登記工作。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
4.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商品房交易契約的監管;協同區國土規劃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協同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負責用於不動產登記的房產測繪成果審核;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
(四)關於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職責分工。
區住房建設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區國土規劃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編制、規劃管理、管線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設的工作。
(五)關於事業單位劃轉問題。
1.將原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增城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增城市土地房產交易所、增城市房地產登記所、增城市土地房屋估價所、增城市土地開墾中心、增城市國土資源測繪院,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增城市新農村規劃建設辦公室(掛增城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增城市城鄉規劃測繪院、增城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建制劃轉區國土規劃局管理。
2.將原增城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增城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增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所、增城市荔城房管分局、增城市新塘房管分局、增城市石灘房管所、增城市中新房管所成建制劃轉區住房建設局管理。
3.區國土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