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區、縣級市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測繪市場監管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的事務性工作;
4.地質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系統建設及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
5.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6.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房地產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二)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區、縣級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保護、利用、開發、整理、復墾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以及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畫;擬訂地價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徵收、劃撥、出讓、收回等工作,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和批後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規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監督管理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監督檢查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六)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擬訂和落實全市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政策;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負責房地產買賣、租賃、評估、中介、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後續監管工作。
(七)組織編制和實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房屋修繕、危破房改造、白蟻防治、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成立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
(九)負責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和拆遷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管理工作。
(十)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的調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以及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開採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制定測繪技術標準;負責測繪行業和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地產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負責審核用於權屬登記的房地產測繪成果。
(十三)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和房屋管理的科學技術、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和外事活動工作。
(十四)負責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區分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日常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公文的收文、擬辦、督辦和發文審核工作,協調管理機關的綜合、文秘、保密及文書檔案工作;組織調研、信息、房地產修志及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對外聯繫和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行政開支審核、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管理局各專項資金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本系統單獨設定財務單位的財務工作;編制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對局屬各單位年度收支計畫及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查批覆;監督管理預算外資金;負責基本建設投資的審核報批及危房改造基建投資計畫報審、發包契約及季度用款計畫審查;負責局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計畫、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擬訂國土資源和房屋、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及調研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修訂及清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測繪系統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培訓及檢查執行情況;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和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局“視窗辦文”的督辦工作;負責局行政案件的處理、協調、複議和訴訟等工作;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國土資源和房屋權屬處理。
四土地利用規劃處
組織編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區、縣級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區、縣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預審報批和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組織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變更工作;負責後備農用土地的開發、復墾、整理及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計畫指標的下達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耕地開墾費的核收工作。
五建設用地處
協助編制市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組織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辦理國有建設用地、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以及臨時建設用地的呈批工作;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涉及徵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的報批;依法辦理用地單位的權屬變更和建設用地的延期工作;統一受理歷史用地審查工作和歷史用地補辦手續工作;審查區局辦理的征地、稅費繳交、核減耕地面積、農轉非辦理情況;辦理征地“農轉非”工作;負責收回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制定和調整征地補償標準;負責征地政策的落實工作。
六土地礦產監察處
負責監督檢查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礦產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違法探礦採礦和土地礦產侵害權案件;監督檢查土地、礦產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產權地籍處
(掛廣州市測繪管理辦公室、廣州市土地權屬糾紛調處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土地、房屋的權屬確認和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對直管房的處理進行監督、檢查;辦理房屋接管、代管和撤管工作;會同市僑務等有關部門落實華僑房屋等房屋政策及辦理具體事務工作;組織土地調查和土地統計;建立健全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和地籍信息化建設;指導、協調房地產登記、發證工作;管理測繪工作,管理和組織地籍測量,組織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制訂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房地產市場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負責核發商品房開發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指導房地產轉讓、商品房預售備案的管理工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人員的資質審核工作;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審核、收繳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具體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統計工作;指導市地產業協會、房地產學會及房地產估價師協會。
九房地產物業管理處
負責研究制訂房地產物業及危房改造的有關管理規章、政策;負責物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審核或核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指導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監督檢查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定危房改造項目及危房的排危搶險工作;核發修繕施工許可證,審定私房搶修代管項目;核發房屋安全鑑定資格證書,組織指導房屋抗震加固和三防搶險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核定房屋白蟻防治單位資質;指導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制訂房屋租金政策和住宅房屋租金標準、非住宅房屋指導租金;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負責文明住宅小區創建工作;參與名城保護區的建築物的保護工作;組織防空襲中全市重點建築物的搶修搶建工作;指導市物業管理協會。
十礦產資源管理處
(掛廣州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礦業行業的行政管理;負責法律、法規授權範圍礦種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延期、註銷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採礦權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轄區內礦產資源綜合分析,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系統,管理區級礦管員;對地質勘查成果進行審查和登記;檢查和監督在本轄區內進行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的資格和勘查活動;協調處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整治,監督檢查採礦活動後的環境治理和墾復綠化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一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處
受理以本局名義作出的對被拆遷的房屋實行先拆遷安置騰出土地,後補償產權的行政裁決案件;受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定糾紛案件的裁決;對裁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作出書面答辯、辦理行政訴訟案件。
十二組織人事處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考察、調配、任免等工作;管理局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工作人員的吸收錄用、培訓、調配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職稱評定、改革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和管理局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建、黨務及黨建學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統戰、僑務、對台工作。機關黨委的辦事機構設在組織人事處。
十三宣傳科教處
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組織制訂專業培訓和科技發展規劃、計畫;負責普法、國防知識、精神文明建設教育和宣傳報導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測繪系統的專業培訓;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和指導;負責科技檔案、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工作和科技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科技開發、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組織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和科普活動;負責市房地產行業政研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工、青、婦等工作。
十四紀委辦公室、監察室
(合署辦公) 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和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工作;負責行政監察的檢查監督工作;負責處理舉報、信訪工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嚴重不正之風問題;負責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經制度及其他有關經濟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貫徹中央、省、市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檔案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轉發和傳達有關檔案;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事宜。
人員編制
市國土房管局機關行政編制131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6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1名(市副局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3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掛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豪賢路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