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務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規定、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依照《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擬訂本區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政府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區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區對鎮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區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監督管理各項財政收入。
五、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監督管理“收支兩條線”工作;依法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區本級政府性債務,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政府貸款業務;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本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政府採購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指導鎮財政管理工作。監管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八、負責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負責農村財務和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承擔綜合治稅工作,監督檢查有關財稅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區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會計事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
十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起草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十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