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進一步扶持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投資我市軟體和動漫企業或研發機構,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且投資契約期超過5年的,由產業發展資金按照總投資額5%的比例獎勵給投資者,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軟體企業通過IS09000認證的,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企業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經認定的省、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超過10%的稅負部分,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獎勵。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軟體和動漫產業的發展,提高軟體和動漫產業競爭力,爭取用5到10年的時間使廣州軟體和動漫產業實現新的突破,根據國務院《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軟體(包括網路遊戲、數字內容和積體電路設計)和動漫企業及產品,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和程式認定的軟體和動漫企業及產品。本規定所稱的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或研發機構,其認定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軟體和動漫企業及其產品,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相關政策若有調整或增減,按國家和省的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2007年起5年內,每年安排1.5億元資金(市科技局、發改委、財政局各安排5,000萬元),設立廣州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資金(簡稱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鼓勵對軟體和動漫產業的投資,對軟體和動漫企業及其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予以獎勵,為吸引國內外大型軟體和動漫企業或研發機構落戶廣州提供政策性補助,支持軟體和動漫人才的引進、培訓以及扶持軟體和動漫產業基地建設等。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投資我市軟體和動漫企業或研發機構,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且投資契約期超過5年的,由產業發展資金按照總投資額5%的比例獎勵給投資者,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國內大型軟體和動漫企業在廣州設立總部或區域總部、研發機構,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的,由產業發展資金按照總投資額6%的比例獎勵給其在廣州所設立的公司(機構),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外資軟體和動漫企業在廣州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其認定和相應的獎勵政策適用《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總部和地區總部規定》。

第六條 軟體和動漫企業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由其註冊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按國土房管部門每年公布的《房屋租賃參考價》的一定比例給予房租補貼。企業在享受房租補貼期間不得轉租、分租,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性質。

第七條 鼓勵貸款擔保機構為軟體和動漫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擔保期在一年以上的,由產業發展資金按照擔保總額1%的比例獎勵給擔保機構,最高獎勵額度每筆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鼓勵軟體企業通過IS09000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級認證。軟體企業通過IS09000認證的,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企業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軟體企業通過CMM/CMMl2、CMM/CMMl3、CMM/CMMl4和CMM/CMMl5級認證的,由產業發展資金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和50萬元獎勵;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獎勵其差額部分。

第九條 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支持形式多樣的比賽或評選活動,收集社會上的精彩原創動漫作品,建立動漫素材和原創作品庫。

第十條 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協調本市有關電視台,聯合廣州國家網路遊戲動漫產業發展基地,共同開發動漫頻道或動漫專題欄目。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設立專項資金,對符合以下條件本市企業生產的原創卡通片給予獎勵:在中央台首播的,每分鐘獎勵2,00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在廣州市和省級電視台首播的,每分鐘獎勵1,000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在境外有影響的電視台首播的,每分鐘獎勵2,50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在多於一個電視台首播的,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我市原創遊戲或動漫產品,由產業發展資金對其所屬企業予以獎勵。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上線運營的原創遊戲,視產品的水平和影響,每款獎勵5-20萬元。

(二)獲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動漫原創作品,視作品的獲獎等次,一次性給予10―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權威國際性大獎的動漫原創作品,視作品的獲獎等次,一次性給予50一100萬元的獎勵。

(三)凡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後,被相關企業採用並製作播出的動漫原創腳本,按5,000元/萬字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省、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超過10%的稅負部分,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軟體和動漫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強化公共技術研究開發平台和技術支撐服務平台建設,促進企業完善技術創新能力。對重要的軟體和動漫產品開發項目(包括獲得國家、省立項的重大軟體和動漫項目)以及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建立或聯合建立的相關研發機構,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支持或配套補貼。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軟體園區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軟體企業,由市科技局在科技經費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和30萬元的資助。

第十五條 鼓勵和資助本地高等院校、民辦教育機構設立軟體和動漫專業(學院),或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合作創辦軟體和動漫培訓中心,加強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凡在經認定的軟體和動漫培訓中心培訓後取得高級(或相當)資格證書,在我市軟體和動漫企業就業或在其它單位從事軟體和動漫相關工作的,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每人培訓費用30%的補貼,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萬元。

第十六條 企業年薪在12萬元以上且連續任職時間一年以上的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其所在的經認定為國家、省、市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每年度按稅款所屬期實際繳納的稅款(各稅合計)分別在200萬元以下、200―500萬元和500萬元以上的,由產業發展資金分別按其上年度已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35%、40%和4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25萬元。對其它軟體和動漫企業的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由企業註冊所在區(縣級市)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對在我市軟體和動漫企業工作的境外專業人士,符合市人事局、公安局《關於貫徹省人民政府的若干意見》(穗人發[2004]51號)所規定條件的,可申領《廣東省居住證》並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工商、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門對軟體和動漫企業工商登記、因公出國赴港澳及戶口遷移等申請給予優先便利。軟體和動漫企業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因業務拓展等需要,符合辦證條件的,經批准可優先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證件等出國境證照。

第十九條 戶籍不在廣州的中高級人才來廣州投資、創辦軟體和動漫企業且個人投資額超過300萬元的,其本人在廣州首次購房,由產業發展資金一次性給予購房總額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條 在我市軟體和動漫企業任職超過三年、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相關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經市人事局批准辦理引進手續,通過公安部門辦理廣州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 廣州軟體園(包括天河軟體園、廣東軟體科學園、南沙資訊科技園)及廣州國家網路遊戲動漫產業發展基地建設所涉及國土、規劃與建設審批事項,由市相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設立“綠色通道”,重點跟蹤,及時辦理;屬於市審批許可權範圍的,要限期督辦完成。重點軟體和動漫企業或研發機構的相關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也適用“綠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加強軟體和動漫產業的對外宣傳、招商與合作。市軟體辦、外經貿局牽頭組織全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的對外招商及國際專業展覽活動。軟體和動漫企業到境外參加由政府、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國際展會和項目合作洽談等活動,經市軟體辦、外經貿局確認後,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一定的資助。對軟體和動漫企業自行參加的國際展會,可向市外經貿局申請廣州市中小企業國際市場拓展資金資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軟體和動漫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實施軟體和動漫出口契約登記。凡上年度有出口創匯業績的,尤其是出口自主創新軟體和動漫產品的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局申請“廣州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科技創新項目的資助。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軟體市場規範的引導和管理。進一步最佳化信息化工程和軟體項目招標、政府採購規範和流程,並加強監督懲處,防止不正當競爭現象。相關工程項目中軟體部分的定價,可由第三方預先評估,確定一個合理的基本價格,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標的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加強軟體和動漫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並納入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和規範軟體和動漫著作權、著作權等登記備案制度,並依法對已經登記的軟體和動漫產品予以重點保護,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產、銷售盜版軟體和動漫產品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建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制度。企業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契約中依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在生產與本企業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本企業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但企業應當同時約定給予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立案查處;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政策和程式,探索實施政府首購制度,通過政府採購、首購等方式,積極使用自主研發軟體。凡由政府主導或以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軟體或信息化工程項目,同等條件下向自主研發和本地化軟體產品傾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凡產業發展資金對企業的獎勵,由企業專項用於研究開發軟體和動漫產品,擴大再生產,對企業再投資或提供貸款擔保。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實施,至2011年11月20日止,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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