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趨勢,扶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規範政府資助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行為,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根據《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群體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各類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福利機構)。
政府投資興建,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各級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資助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分級負責資助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按照許可權分級負責資助福利機構的經費管理,將資助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協助市民政局,負責資助福利機構相關項目的評估以及日常協調工作。
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廣州市資助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資助項目的評審。
第二章 福利機構運營資助
第四條 福利機構收住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的老人、殘疾人,經評估,按照下列標準給予運營資助:
(一)特級、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二)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80元;
(三)三級或其他一般護理的,每人每月補貼60元。
前款護理等級按照衛生部門有關護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運營資助所需經費,按照福利機構收住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劃分,由市和區(縣級市)財政按比例負擔。
(一)市與越秀、海珠、荔灣、白雲區財政按5:5比例負擔;
(二)市與天河、黃埔、番禺、花都區財政按4:6比例負擔;
(三)廣州市與從化市財政按8:2比例負擔;
(四)廣州市與增城市財政按6:4比例負擔;
南沙、蘿崗區運營資助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全額負擔。
第六條 福利機構申請運營資助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開立了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四)取得《消防許可證》;
(五)機構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證明》;
(六)從事本機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年度檢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檔案資料:入住協定書、老人身份證與戶口簿複印件、老人標準照片、健康檢查資料、送養人(監護人)資料及聯繫方式;
(九)服務對象滿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
(十一)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條件。
第七條 福利機構申請運營資助,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申請表》(詳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款需填寫《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自查報告》(詳表見附屬檔案2)。自查結果應當在機構內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務對象的評議與監督。成立於兩次年度檢查之間的福利機構,申請兩次年檢之間的運營補貼不需提交年檢合格證明。
(三)由政府興辦,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採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與政府合作運營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供產權人與運營者簽訂的所有有效協定的複印件。其他產權與運營權分離的情況比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八條 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福利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資助範圍、對象及要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實地勘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機構提交的《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會當地財政部門後,每半年匯總申請材料,分別於1月15日、7月15日前報送市民政局。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籤署意見後,退還申請機構。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每年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籤署意見後,退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
第十條 經評審符合資助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審核匯總送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資助資金,撥付至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並由區、縣級市財政局連同本級財政負擔資金一同撥付至福利機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給付相應的運營資助;已經給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請時相應調減:
(一)福利機構收住對象死亡的;
(二)福利機構與收住對象終止服務協定的;
(三)其他與收住對象終止服務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資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福利機構而新增加的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福利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變化。
第十三條 新增床位資助按照每張床位每年1000元的標準執行,最長資助5年。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市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負擔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 福利機構申請新增床位資助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至(六)項規定;
(二)年度檢查合格(新建福利機構除外);
(三)涉及立項、規劃、建設、排污、審計、物價等事項的,應有相應的立項許可、驗收報告、審查意見書、許可證等證明檔案;
(四)床位面積、設施設備、活動場所等符合國家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以及無障礙設施建設要求等規定;
(五)福利機構床位30張以上;
(六)福利機構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期限在8年以上;
(七)書面承諾接受資助期間不得改變機構的社會福利性質,不得開展與社會福利事業無關的業務。
第十五條 福利機構申請新增加床位資助,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詳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證明檔案原件和複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寫《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新增床位審核表》(詳表見附屬檔案4)一式三份;
(四)填寫《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實地勘察報告》(詳表見附屬檔案5)一式三份;
(五)提交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權權屬證明書,以及新建、改擴建立項、驗收等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福利機構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按照資助範圍、對象及要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實地勘查。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機構提交的《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新增床位審核表》和《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實地勘察報告》上籤署意見後,報送市民政局;對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在申請機構提交的表格上籤署意見後,退還申請機構。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每年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給予資助的,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由市民政局審核匯總送市財政局審核後,撥付至福利機構所在地區、縣級市財政局,由區、縣級市財政局撥付至福利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格上籤署意見後,退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福利機構接受本辦法資助,必須與所在地區、縣級市民政部門簽訂資助協定。資助協定標準文本由市民政局統一制定。
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資助資金,將資助資金用於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擅自改變資助資金的用途。
第十九條 福利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的使用制度,為資助資金設立單獨賬戶,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有權向福利機構查詢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資助資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申請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被資助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福利機構擅自改變福利機構的使用性質、利用福利機構房產從事核准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或違法資助協定規定的,取消其享受資助的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級民政會同財政等部門每年要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要立即提出責任整改,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資助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資助金的具體撥付按市財政現行撥付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加大對民辦福利機構資助力度。具體辦法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級市可以在本辦法資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加大資助力度。具體辦法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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