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是為了實現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

規定發布

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

第155號

《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5屆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7年12月15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現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戶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本市戶籍中國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配套銜接。

第四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計畫生育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計畫生育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其成員的計畫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系統、本單位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並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保證本單位開展計畫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七條

本市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制度,責任單位應當主動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職責,大力推進人口問題綜合治理。

責任單位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列入主要領導工作實績考核。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實行分級分類人口統計調查,健全市、區、鎮(街)、村(居)四級出生人口監測網路,科學預測出生人口變動趨勢。

第九條

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生育審批權的市屬農林場審批,可以再生育。

第十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將戶籍管理、婚姻登記、子女收養、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實行共享,方便民眾辦事,避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重複提供材料。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人員需要開具計畫生育證明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戶口薄;

(三)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已育者提供)。

申請人材料齊全且經核實無誤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噹噹場開具計畫生育證明;不能當場開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並在再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後當場開具。

已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實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十二條

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非戶籍居民按照規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費醫學檢查、生殖保健諮詢、跟蹤隨訪等優生健康服務。

免費優生健康服務的具體規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婦女聯合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開展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定點服務機構的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等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務,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優生健康服務。具體條件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一)查環查孕、避孕藥具和放取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和皮埋劑取出術、輸精管結紮術和輸卵管結紮術、人工終止妊娠以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其他醫學檢查;

(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

(三)輸卵管復通術、輸精管復通術。

前款規定所需的經費保障,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後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五條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並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實施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登記、查驗被鑑定人或者受手術者的身份證明信息,並將鑑定結果和手術實施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的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婚育學校學習、自願接受節育手術、參加優生健康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相應假期,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職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職工自願接受節育手術的,自手術之日起,憑手術證明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3天,手術後7天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結紮的,休息10天;輸卵管結紮的,休息30天;施行輸卵(精)管復通術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術和皮埋劑取出術的,休息3天。

(五)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產假;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六)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累計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七)施行其他節育手術的,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第十七條

職工的配偶懷孕不滿4個月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該職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護假;施行結紮手術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護假;懷孕4個月以上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護假。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以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

看護假、護理假期間,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工資照發,並且不影響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和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夫妻,繼續享受相關獨生子女優待獎勵;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高齡父母享受社區居家養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補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和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夫妻,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火車站、高鐵站、機場、捷運站、公園、廣場、醫院、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人流量設定專用的母嬰室,按照母嬰室建設標準配置設施,為婦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條件。

女性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定專門的母嬰室。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的婦幼醫療機構以及普惠性託兒所、幼稚園等服務機構,鼓勵開展0-3歲嬰幼兒托育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等情況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並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承租條件的城鎮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優先配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就業意願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就業幫扶。

第二十三條

年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考評優秀的單位、年度綜合考評良好以上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以及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辦理了年度計畫生育工作達標手續的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取計畫生育獎勵金。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不參與具體生產經營的,可以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標準提取計畫生育獎勵金,但企業集團當年經營虧損的除外。

上述獎勵經費,由財政核撥和核補單位在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年度預算內列支。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育齡人員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為其建立計畫生育檔案。

用人單位與本市戶籍育齡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將退休職工移交社會化管理的,應當向其戶籍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移交計畫生育檔案。戶籍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當接收。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市場開辦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由經營地和從業人員的現居住地、戶籍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做好本企業、市場內各經營業戶及其從業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計畫生育工作;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育齡人員懷孕或者生育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並協助做好隨訪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契約。

對超生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制公司對其成員超生的,參照村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年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的區,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評先評獎,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幹部當年不得晉升職務。

年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的鎮(街),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評先評獎,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幹部當年不得晉升職務,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受到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相應對工資待遇作出處理。

計畫生育未達標的計畫生育綜合治理責任單位,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單位及有關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評先評獎;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計畫生育年度綜合考評不達標的單位,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單位及有關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評先評獎,相關負責同志不得提拔;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以隱瞞、欺詐等不誠信方式騙取計畫生育有關獎勵和優惠待遇的,由原發放單位追回已發放的獎勵金和優惠待遇,並由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醫療機構實施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時,未登記、查驗被鑑定人或者受手術者的身份證明信息的,由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有關計畫生育手續的;

(二)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辦理再生育審批的;

(四)挪用、剋扣、截留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2月25日印發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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