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編制計畫生育藥具分配計畫的職責交給市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
(三)加強對全市人口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加強人口規劃和信息化建設,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草案,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草案。負責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指導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負責相關協調工作,落實人口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負責組織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指導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服務管理及區域協作機制。
(五)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
(六)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組織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制定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務規劃與規範,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的工作;執行國家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研究和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軍隊、武警駐穗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十)編制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及基本建設等各項經費的預、決算,管理、監督計畫生育經費和社會撫養費的使用。
(十一)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有關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人口計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務處牌子)。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工作和協調全局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編制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及基本建設等經費的預決算;指導監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受理單位政策性復函和民眾信訪;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對區、縣級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重大案件;推動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市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及年度人口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組織開展和落實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化規劃工作;對人口問題進行綜合性、前瞻性調查研究;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範;指導區、縣級市做好人口計畫、統計、檔案的管理和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與定期報表統計相關工作;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
(四)宣傳教育處(掛科技處牌子)。
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規範對相關宣傳品的管理;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研計畫;制定生殖健康服務規劃與規範,推動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的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研究和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組織對申請再生育夫婦的病殘兒的醫學鑑定;指導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和治療;負責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技術服務人員服務合格證的相關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人事處(與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專業教育、人員培訓;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行風建設。
四、人員編制
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組專職副組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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