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本區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的組織指導。
(三)加強教育巨觀指導和規劃,以建設區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為定位,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增強教育核心競爭力,構建體現教育公平、各級各類教育協調健康發展的格局。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統籌和指導,加強教師教育工作,提高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加強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保障、激勵和監督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擬訂並實施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
(二)組織擬訂區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下同)的布局結構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區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事業與發展的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學校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組織和指導本區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工作;負責規劃、管理本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指導教研機構和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督政、督學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的相關工作,對學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評估和監督,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七)規劃、協調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指導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的選用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政府採購的監督工作。
(八)指導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團隊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
(九)負責本區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工作,規劃、組織、指導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一)指導、管理教育系統與國際、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主管本區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工作。
(十二)賦予區教育局黨委負責本系統的黨建、統戰和幹部管理工作職責。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教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教育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秘、會務、接待、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檔案、保密工作;承擔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局機關黨群工作;牽頭協調政務公開、調查研究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牽頭組織撰寫教育志、年鑑、大事記等史料性材料;統籌教育系統的教育扶貧與對口支援工作、外事工作及各單位外出管理;負責局機關事務、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
擬訂本區教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擬訂區屬學校年度招生計畫;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局屬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指導區屬各級各類學校現代教育技術套用、信息化工作;負責本區教育年度事業統計、分析;指導本區教育系統與國際和港、澳、台地區教育交流。
(三)中學教育科
協調、指導、管理中等學校的教育教學業務和改革工作;組織和指導中等學校國家課程實施、地方課程設計以及地區校本課程的開發;組織實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國中階段)和普通高中階段教育工作;指導中等學校的招生工作和學籍管理;負責統籌、指導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課程、教材建設及招生、就業的指導服務工作。
(四)國小教育科
協調、指導、管理國小的教育教學業務和改革工作;組織和指導國小國家課程實施、地方課程設計及地區校本課程的開發;組織實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國小階段)工作;管理、指導、協調全區特殊教育;指導國小的招生工作和學籍管理。
(五)民辦與幼兒成人教育科(掛區托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成人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學前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發展的統籌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成人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工作;指導廣播電視大學的相關工作;負責區托幼工作;負責民辦學校審批的受理和變更工作;負責民辦學校的年度檢查和招生廣告(簡章)的備案等工作。
(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
指導、協調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和環境教育的開展;組織學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組織、指導、協調學校的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承擔全區性的學生體育、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開展體育、藝術、健康教育交流活動以及愛國衛生運動工作;負責兵役和“雙擁”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科研。
(七)宣傳與思想政治教育科
負責教育系統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廉潔文化建設、師德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負責反邪教、禁毒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家長學校建設;負責學生扶困助學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共青團、少先隊工作。
(八)政策法規科(與安全保衛科合署)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教育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學校與學生安全保衛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教育工作;負責校園傷害事故處理;負責信訪工作;承擔區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依法行政和學校依法辦學;負責普法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九)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統戰、僑務、婦女和知識分子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隊伍和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黨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
(十)財務科
承擔本系統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協同區財政部門編制本區教育經費的年度預算、決算;負責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和績效評價;負責局機關以及局屬單位專項經費會計核算;負責教育經費的統計、分析;指導局屬單位的經費核算、財務管理、收費管理、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擬訂本區教育系統建設資金計畫及教育設備、配備專項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審定開發小區的教育配套設施;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規劃、校舍建設及維護修繕管理;指導局屬單位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十一)監察審計科
負責教育系統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黨風廉政建設以及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實施效能監察;負責指導開展廉潔教育,負責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教育系統內部各項財務制度及執行情況。
(十二)師資工作科(與離退休人員服務科合署)
統籌、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師資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校級幹部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區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區轄內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評審工作和政工系列人員的職稱申報工作;負責推薦各級評先、評優;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工會工作。
(十三)教育督導室(掛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本區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本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負責本區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校園)教學質量、管理水平的指導、檢查、評估和監督;對全區辦學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區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區語言文字工作及區語言文字推廣工作。
人員編制
區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4名,主任督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其他事項
(一)區屬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廣州市荔灣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廣州市荔灣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