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廣安府辦發〔2011〕7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已經三屆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廣安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9〕4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範圍內,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工作實行“六個統一”: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核算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管理。
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轉和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及行業費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參保單位改制破產工傷保險費清償辦法等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市實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核算調度使用(含擴權強縣試點縣)。
第六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年省下達的工傷保險年度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編制全市基金年度徵收計畫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編制月徵收計畫,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對區市縣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掛牌考核,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現有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作為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的收入戶、支出戶,並分別對應市財政專戶和區市縣收入戶、支出戶。區市縣設立的工傷保險收入戶和支出戶,分別用於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上解和待遇支付,不再設財政專戶。
第九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每月徵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在當月20日前應全部上解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10日前統一從收入戶劃轉至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支出計畫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採取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本級、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仍然負責支付已建立工傷保險關係的參保單位工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啟動後,各區市縣每月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應於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在15日前將各地申報上月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額結合年度預算撥付給區市縣。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在市內住院治療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2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按合理路線乘坐公共車船實際費用憑據報銷;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門診就醫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30元,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150元的按150元支付。
第十四條 對不屬於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範圍的支出,不納入市級統籌範圍。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在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前的收、支、結餘額經清理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結餘額全部上解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市級統籌啟動前應支而未支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一、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按1%、2%、5%執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基準費率按1%執行。並按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制度。
第十七條 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結餘額過大或當期徵收額與歷年結餘額不足支付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提出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八條 凡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工傷性質的認定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認定等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服務中心在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受理、鑑定等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配套制度
第二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制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總額預算管理,其年度預算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區市縣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周轉金制度。周轉金標準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各區市縣上年度月平均待遇支付水平的3個月核定,在市級統籌啟動前一個月撥付到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上,用於日常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當月周轉金不足支付3個月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予以補齊。
第二十三條 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當年實際徵收基金的5%統一提取,單獨列賬管理,各區市縣不再提取。儲備金主要用於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也可用於彌補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收支缺口。
第二十四條 強化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擴面、征繳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足額安排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工作經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區市縣、市本級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全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目標任務出現的收支缺口,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式審批後,從市級統籌基金中調劑解決。
第二十六條 對未完成當年征繳目標任務的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負責承擔70%,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30%;未完成征繳目標任務而產生的征繳差額,加入該地下年度基金征繳目標任務予以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級統籌基金不足支付(調劑)時,由各級財政先行墊支,同時,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解決,以後分年度從市級統籌基金歸墊。
第二十八條 各級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擴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範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級統籌後,各社保經辦機構的編制和人員要保持穩定,經費渠道不變,經辦機構工作業務經費在現有基礎上隨業務擴展適時增加,並給予充分保障。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原市政府辦《關於建立工傷保險市級調劑金制度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09〕93號)即行廢止,已提取的工傷保險調劑金餘額併入市級統籌基金。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